中华民国福州建置,辛亥革命后,福州为福建省省会。民国元年(1912年),闽县、侯官县一度合并为闽侯府,属东路道(民国3年,改称闽海道),福州为道治所在。
民国2年3月,改闽侯府为闽侯县,福州为闽侯县治,仍为省城,城区属闽侯县和省会警察局(后称福州警察局)共管。
民国14年,废道,改为省、县(市)两级制,各县直属省辖。
民国22年11月,以国民革命军第十九路军将领陈铭枢、蒋光鼐、蔡廷锴等为核心,联合李济深等国民党内一部分抗日反蒋势力,在福州发动“闽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定都福州。
民国23年1月,“闽变”失败,福州仍为福建省会和闽侯县治。同年7月,福建省政府在省、县之间设行政督察区,福建省共划分为10个行政督察区(后来先后改划为7个、8个、9个行政督察区),闽侯县属第一行政督察区。
民国31年4月,成立福州市政筹备处,以省会福州警察局原辖区域及从闽侯县划出部分区域为其管辖范围,筹备设置福州市。
民国33年,闽县改名林森县。同年10月3日,日本侵略军再次占领福州,次年5月18日收复,二次占领福州期间均成立“冶安维持会”与“市政委员会”汉奸组织。
民国35年元旦,福州市政府成立,直辖于福建省政府,为福建省省会城市,下辖鼓楼、大根、小桥、台江、仓山5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