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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论宋代的镇志
2020-06-3008:44:26来源:《史学史研究》2019年第3期

  摘要:宋代的镇志,除今存绍定《澉水志》外,可考者还有《乌青记》、《乌青拾遗》和《青龙志》,《青龙杂志》为游览笔记,并非镇志。以绍定《澉水志》为中心,可总结出宋代镇志编纂的三个特点:官民合作;模仿州郡县方志体例;掺杂了较多作者的主观意图。宋代镇志的出现,除了江南地区市镇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社会安定、文化素质高的地方士人较多这些显而易见的原因外,还可以从皇权下县、市镇认同及市镇大姓家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宋代的镇志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宋代;镇志;绍定《澉水志》;皇权下县;地方认同;市镇大姓家族;

  宋代是中国方志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方志学家张国淦指出:“方志之书,至赵宋而体例始备。举凡舆图、疆域、山川、名胜、建置、职官、赋税、物产、乡里、风俗、人物、方技、金石、艺文、灾异无不汇于一编。隋唐以前,则多分别单行,各自为书。其门类亦不过地图、山川、风土、人物、物产数种而已。”宋代方志所形成之种类、体例、内容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明清方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今人对于宋代方志的研究多为地理总志和州郡县志,而对县下的镇志则缺乏关注。这固然是因为这一时期编纂的镇志较少,但更重要的是对于这一类型方志出现的意义及背景认识不足。

  一、宋代的镇志及其编纂特点

  宋代虽已出现镇志,但其编纂尚未形成普遍风气,后世散佚又十分严重,完整保存下来的仅绍定《澉水志》一部,而对于《乌青记》《青龙杂志》《乌青拾遗》及《续青龙志》四志性质的判定亦存在偏差。

  (一)宋代镇志考辩

  绍定《澉水志》为海盐县澉浦镇的镇志,作者常棠,字召仲,号竹窗。澉水代指澉浦,《水经》云澉水者,秦望山谷水流出为澉浦。宋代类似这种以山水为名的方志不在少数,如宝庆《句曲志》为句容县县志,因境内有句曲山(茅山)而得名。淳熙《姑孰志》为太平州州志,因境内有姑孰溪而得名。常氏为四川邛州鹤山大族,迁居到海盐县的始祖为常同(1090—1149),嘉靖《续澉水志》云:“同以御史中丞南渡扈跸,来侨寓邑之天宁寺,子孙遂家海盐。”常棠为常同曾孙,是一位没有进士身份的地方士人,“(棠)值宋季,闭关不仕,苦心笃学,善属文。绕庭植竹数十竿以厉操,自号曰‘竹窗’”。

  《乌青记》为乌墩和青墩的镇志,两镇分属湖州的乌程县和秀州的崇德县,隔车溪而立,是今见最早的跨界镇之一。宋代以“记”为志名的方志不在少数,如保存至今的《吴郡图经续记》,又有今已佚散的至道《江左记》、景德《吴兴统记》等。《乌青记》4卷,修纂于南宋末年,作者沈平,字东臯。该志到了明嘉靖初年仍见传本,时人陈观所撰《乌青志·序》云:“郡邑有志也,乌青镇(特)[犄]嘉、湖接壤境耳,何亦有志?盖宋末镇人沈东臯所作也。余自髫年闻此志,而未获观,既而历游仕途,晚年归田,访诸故老,始得观焉,乃知志之所载皆两镇事迹之沿革,民风土俗之繁华,缙绅冠盖之显要,用识一时之盛也,(于戏)[嘘唏]东臯之用心亦勤矣哉。”9由这篇序文可知,镇志至少包括建置沿革、风俗和人物三部分,而这些正是方志的必备内容。沈平另还辑录有《乌青拾遗》一书,很有可能是补充《乌青记》的镇志,相似的志书,如乐安县《鳌溪志拾遗》、崇仁县《宝唐拾遗》等。

  《青龙杂志》的作者为梅尧臣(1002—1060),相传他因其叔梅询在苏州任官,往来于青龙镇间,故著该志。梅询有两次在苏州任职的经历,第一次是景德元年至三年(1004—1006),第二次是大中祥符九年(1016)至天禧元年(1017)。两次任职之时,梅尧臣的年龄都不大,故“往来于青龙镇间”而著《青龙杂志》之说不可信。对于该志的性质,学界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宋代最早的一部镇志,理由有二:一是正德七年(1512)的《松江府志》卷首中提及纂修镇志时曾“参据旧志并引用诸书”五十七种,其中第十一种为《青龙杂志》;二是弘治《上海志》卷二“镇市”条载:“梅圣俞以叔询知苏州,尝往来其间,有《江上观潮》诸诗及载坊三十六、桥二十二。”这里的“载”通常被理解为《青龙杂志》所记,而坊和桥乃是方志的必备内容,由此推断《青龙杂志》为镇志。

  然而这两点理由都较为牵强,不足以证明《青龙杂志》为镇志。首先看第一条证据,《松江府志》参据之五十七种书目的排列次序有规律可循,先列方志,如《嘉禾志》《松江郡志》《云间通志》等,后列文集、诗集、族谱、水利等文献,如《黄氏日钞》《杜氏世谱》《浙西水利书》等。《青龙杂志》位于《姑苏志》与《岁时乐事》之间,《姑苏志》虽为方志,但《岁时乐事》却为农书,故并不能通过参据书目的名单来判定《青龙杂志》的性质。而且府志作者将《青龙杂志》置于方志和农书之间,似乎对其性质也不太确定。再看第二条证据,把“载”理解为《青龙杂志》所记本就是臆断之说,不足信。而对所载之“三十六坊”,正德《松江府志》卷九《坊巷》中却有另外一种说法,谓:“以上三十六坊在青龙镇。宋淳祐十一年监镇官林鉴立,今废。”如果此说不误的话,那么青龙镇三十六坊的空间格局应该形成于南宋末年,当不会出现在梅尧臣时代。我们认为,“坊三十六、桥二十二”这些内容,应是后世修志者为了展现青龙镇悠久繁荣的历史,而“附会”于梅尧臣。在更为晚出的方志中,梅尧臣对于青龙镇的“记载”似乎越来越丰富,如万历《青浦县志》卷二《镇市》载:“梅圣俞尝赋江上观潮诗及载古刹之坊三十六,亭台二十二,祠宇布列街衢,古称雄镇。”在这部方志中,梅氏所载之桥梁变为亭台,且增加了祠庙、街道等内容,均是为了证明“古称雄镇”。由此推测,梅尧臣对于青龙镇的“记载”是后人不断层垒叠加的结果,不能根据这些内容判定《青龙杂记》为镇志。此外,宋代的镇志作为私修之地方史,大多是由地方士人撰写,梅尧臣并非青龙镇人,也没有在此为官求学的经历,缺乏为该镇编纂镇志的动机和条件。

  由于史料缺乏,对于《青龙杂志》的性质只能通过一些间接材料进行判断,宋人胡珵《苍梧杂志》、江休复《嘉祐杂志》等书因名称相似或可作为参考,宋代书目文献均将这些“杂志”著录为小说类。《嘉祐杂志》流传至今,所记内容确多闲闻轶事,其中一条就涉及到梅尧臣,载:“梅圣俞云叔父为陕西漕知,客卒。浴殓毕,他婢欲窃其衣,其尸热如火,惊告家人,遂传于外,或云不祥,此当有重丧,俄而婶氏卒。”由此推之,《青龙杂记》应属笔记小说性质。至于杂志编纂的时间,应在庆历四年至五年间(1044—1045),此时梅尧臣内侄谢景温在华亭县任知县,两人多年未见,故相约在青龙镇会面,梅氏写下《青龙海上观潮》《回自青龙呈谢师直》等诗文,故《青龙杂记》还可进一步确定为游览笔记。

  《青龙志》的作者相传为镇监官林鉴。崇祯《松江府志》卷四二“文学”条记述青龙镇直学杜可久的事迹,其中引《青龙志》云:“今子孙散居华亭、海上,代有闻人。”青龙镇杜氏是北宋末年随宋室南迁定居于此的望族,始祖为大理寺卿杜缁(1100—1173),故所引之《青龙志》应为南宋时编纂,是青龙镇的第一部方志,而非《青龙杂志》的简称。需要说明的是,清代方志中又出现一部《续青龙志》,如嘉庆《松江府志》卷九《山川志》引《续青龙志》云:“(白鹤)江上旧有四德堂、赈济亭、普贤观,今废。”“青龙镇,一名龙江,又改通惠。”似乎在《青龙志》之后又有一部续志。实则不然,由于清人错误的将《青龙杂志》判定为青龙镇的第一部镇志,如吴元炳撰光绪《青浦县志·序》就说:“梅圣俞、林鉴皆尝撰《青龙镇志》,今不传。”而晚出了《青龙志》自然被视作续修之作,故名《续青龙志》。

  (二)宋代镇志编纂的特点:以绍定《澉水志》为中心

  镇志虽能考证出数部,但硕果仅存的只有绍定《澉水志》,故仅以该志为中心探析镇志编纂的特点。

  第一,从编修者来看,体现出官民合作的特点。绍定《澉水志》今存两篇序文,一篇由作者常棠撰写,一篇由镇官罗仪甫所作。常棠《澉水志·序》开篇即云:“绍定三年,镇尹罗仪甫属余撰《澉水志》。”可见镇志的编纂得到了官方授权。而罗仪甫(叔韶)的序文中也明确记载常棠在编纂镇志之前曾寻求他的支持,谓:“竹窗常棠,字召仲,寓居是镇。一日告余曰:‘郡有《嘉禾志》,邑有《武原志》,其载澉水之事则甚略焉。使不讨论闻见,缀缉成编,则何以示一镇之指掌?’于是正订稽考,集作一经,名曰《澉水志》。”可见镇志的编修虽是个人行为,但仍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对于编纂者来说,官方“授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使私修的行为披上了官修的外衣,镇志的合法性得以提升;另一方面,还能得到政府或官员在资金上的支持。绍定《澉水志》虽然在绍定三年(1230)已经完成初稿,但由于最初的支持者“(罗)仪甫满去,竟勿暇问”,且常棠亦无财力刊刻,导致刊行计划搁置27年,后还是由于后任镇官孙君“爰割己俸”、水军袁统制“锐捐梓料”才得以刊行,说明政府的资金支持是镇志能否刊行的关键。

  第二,从镇志体例来看,有模仿州郡县方志体例的特点。绍定《澉水志》的体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叙述简核,纲目设备。八卷之书,为页止四十有四。”所谓“叙述简核”是指镇志的体量不大、内容较少,全书不足1.5万字。所谓“纲目设备”是指全书分为8卷15门,纲目比较齐全,卷一为地理门,含沿革、风俗、形势、户口、税赋、镇名、镇境、四至八到、水陆路;卷二为山门,含山、湾、塔等;卷三为水门,含塘、湖、浦、堰、闸等;卷四为廨舍门、坊巷门、坊场门、军寨门、亭堂门、桥梁门;卷五为学校门、寺庙门、古迹门;卷六为物产门,包括稻、谷、花、果、禽、海味等;卷七为碑记门;卷八为诗咏门。这种首叙地理沿革,而以诗咏结束的编排方式在今存州郡县方志中较为普遍,如《重修琴川志》、嘉泰《会稽志》等。

  绍定《澉水志》的体例属于典型的纲目体,即在大类下设小目,以纲统目,类体清晰。在今存的州郡县方志中,采取这种体例的不在少数,如咸淳《毗陵志》,分十九类五十二目,以其“地理类”为例,包括郡县表、县境、陆程、水程、分野、坊市、桥梁等目。再如嘉定《赤城志》,分为十五类六十五目,以其“版籍门”为例,包括学田、寺观田、户口等目。绍定《澉水志》诸目之内容,也有模仿州郡县方志的痕迹,如《云间志》,志分三卷,每卷下细分若干目,与绍定《澉水志》重合者有封域、道里、城社、坊巷、学校、版籍(户口)、物产、廨舍、场务、赋税、桥梁、亭馆、古迹、寺观、祠庙、山、水、堰闸、诗、记、序等,重合率达到八成。由于镇志的编纂无现成体例可供参考,且镇官所关心的地方事务与州郡县官员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地方士人在编纂时会参考、模仿已有成熟体例的州郡县方志。

  第三,从镇志内容看,掺杂了较多作者的主观意图。宋代的州郡县方志,大多是在地方长官主导下,由其僚属和地方士人参与编纂,为官修性质,如俞巨源《绍熙中创编江阴志序》载:“郡各有志,而澄江独未之作也。吴兴施公太博知军事,慨然以为缺典,首命郡博士郑君、邑大夫徐君相与蒐猎,以编为书,庶几来者有考。”可见主导江阴志编修的是地方军政长官施迈,而实际的参与者有郡博士郑君、邑大夫徐君等。由于方志是出自众人之手,且最后要由文化水平较高的州县高级官员审校,故对于资料的辨析和选取比较精细和全面,史实的叙述也相对公正。而镇志则大不相同,它虽有官民合作的特点,但政府官员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编纂过程中,大多只是挂名而已,实际的编纂者则只有一人,为私修性质。以绍定《澉水志》为例,它虽是得到镇官罗仪甫的授权而作,但当他调任他处,“竟勿暇问”,说明罗氏并没有过多干涉常棠的编纂工作。罗仪甫离任后,“逾七八政”不得刊行,说明继任者似乎对这部镇志缺乏兴趣,常棠始终是在独力承担此项工作,这也给了他更多的自主空间。

  花费两年半的时间编纂一部不足一万五千字的镇志,对于一位“闭关不仕,苦心笃学”的地方士人来说,似乎显得过长,然而也正是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下,常棠才能游刃有余地贯彻自己的编纂意图。绍定《澉水志》诸卷之中,卷七《碑记门》的字数最多,约占总字数的一半,是镇志的主体部分。我们注意到,在收录的11碑记中,竟然有5块与常姓族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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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定《澉水志》收录的碑记

  常褚相传为常同之子,淳熙十四年(1187)进士,官至朝散郎宗正丞江淮创置制大使司参谋官,他很可能是常同之后常氏族人中官位最高者,故以其碑记为首。常令孙为常褚孙辈,官至国学免解进士,常棣的代系不详,官至承议郎充两浙路转运司主管。这些人都是常氏家族中政治地位较高者。常棠大量收入他们的作品,显然是想展现常氏家族的风采,借以抬升家族在澉浦镇的地位。又在卷八《诗咏门》中,收录常姓族人的诗句也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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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定《澉水志》收录的诗句  

  由上表可知,《诗咏门》仅收录两类人的诗句,前五首是由官员所作,后六首是由常氏家族成员所作。单从数量上看,常氏家族成员的诗文水平似乎还要比官员略胜一筹。这一时期描写澉浦镇的诗句当然不会只有十一首,常棠精心挑选包括自己在内的三名常氏子孙的诗句,不仅是为了宣扬常氏家族的诗文造诣,还试图以这样一种隐匿的方式巧妙地构建常氏“精英家族”的形象。通过这种文本的构建,常氏家族似乎成为了澉浦镇唯一能与地方官员“平起平坐”家族。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碑记门和诗咏门中,常棠出现的次数也相当多,作为一个没有进士资格的地方士人,其政治地位与常褚、常棣、常令孙、常颛孙等人不能等同,但他却大量收录自己的碑记和诗文,自我抬升的意图明显。

  二、皇权下县、市镇认同、大姓家族与宋代的镇志

  宋代编纂的镇志虽然数量不多,但作为一种新生的方志种类,毕竟已经出现,其历史意义不容忽视。镇志之所以出现,显而易见的原因是江南地区市镇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社会安定,文化素质高的地方士人较多,然而这些原因同样适用于州郡县方志,并不能展现镇志的特殊性。下面将从皇权下县、市镇认同、大姓家族三个方面分析宋代镇志出现的原因。

  (一)皇权下县与镇志的编纂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行政统治遵循“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原则,即代表皇权的最低一级行政机构是县级政府,不深入到县以下,县下社会秩序主要是由士绅和宗族来维持。这一说法最早是在20世纪末由温铁军正式提出。此观点使我们产生这样的错觉,那就是县之下的社会空间存在“权力真空”,政府无力将权力延伸到基层,难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近来胡恒通过对清朝县下政区的研究,对“皇权不下县”之说提出质疑。其实这一说法同样不适用于宋代,常棠《澉浦镇题名记》云:“自郡邑外,每因大聚落而置官司,或至于兼二,则其责弥重。”所谓“大聚落”即类似于澉浦这样的经济市镇,“官司”即政府机构,为“皇权”的代表。周振鹤先生认为政区分为“地域型政区”和“城市型政区”两种类型。地域型政区是指面状的行政区划,如省是国家的区划,市是省的区划,县是市的区划。城市型政区是指点状的行政区划,如州治、郡治、县治等。一般认为,行政中心、层级、边界、幅员是政区的基本要素,按照这一标准,宋代的镇应该属于广义的“城市型政区”。

  行政中心是最先可以确定的政区要素。乌青镇的镇治,据万历《重修乌青镇志》“公署”条载:“宋。监镇衙在普静寺南,镇官所居也。自淳祐年间坍颓,官寓普静寺。景定二年,镇官陈子荣重建,至德祐丙子年后,废衙地,召民佃种。”可见宋代时乌青镇治多次发生迁移。澉浦镇的治所,原在镇之定安桥西,嘉定十二年(1219)后“靡有定寓,或借民庐,或泊僧舍,因循岁月”,绍定五年(1232)罗叔韶置民产于丁家桥东,设镇廨于此。青龙镇的治所具体位置不详,不过从淳熙年间监镇娄大年曾有修治镇署之举看,宋代有镇治无疑。至于层级,镇之上为县,镇官虽有不少是由中央直接派遣,但从行政级别上看,镇要低于县,大多要受县统辖。镇之下则有村落和村坊,如澉浦镇统辖周边的惠商、石帆、澉浦、秦山等村落,而乌青镇则统辖数量众多的乡村之坊,这些坊为收税性质的酒醋坊,形成了县—镇—村(坊)三级行政统辖模式。

  边界和幅员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政区要素,通常边界划定了,幅员面积就可以计算出来。以澉浦镇为例,绍定《澉水志》卷上《地理门》“四至八到”条载:“东至海岸边海界,西至六里堰近潮村界。南至篠山边海界,北至官荡草新浦桥界。东南到葛母山界,西南到盐官灵泉乡界。东北到秦驻山界,西北到鲍郎浦界。”可见澉浦镇的边界相当明确。至于幅员,则存在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据已佚散的《武原志》记载,南宋初年澉浦镇域“周回五里半”,面积还不是很大。到了绍定年间(1228—1233)则扩展到“东西一十五里,南北五里”,周回40里,面积达到约19平方千米。以上这些特征都符合政区的定义,故称宋代的镇为县下政区并无问题。

  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基层的统治,主要关心的是如何维持基层社会的稳定以及催缴赋税、摊派徭役。宋以前,政府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农业税在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商业税。入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税在税赋体系中的比重上升,如曹勋在《上皇帝书十四事》中载:“窃以州郡之富,全赖商贾,其什一之税,则有益于公上,阜通之货,则惠养于民庶,利固不一也。”而正在此时,镇由军事性质转变为经济性质,逐渐演变为县下“小都市”,并在国家赋税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在常熟县,州郡赋税最初“惟责团解于县,镇有逋欠,悉置不问,故镇官恬弗加意,月解久益不登”,导致县税难支,嘉定年间县令叶凯历陈其弊,于是令“各镇径自发纳”,规范了镇税收取的程序。由“悉置不问”到强令纳税于郡,看似是税务方面的改革,但背后折射出的却是政府对市镇商税的依赖。为了获取更多的商税以及稳定县下经济中心的秩序,政府开始将皇权延伸到镇以及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市,最直接方式是派遣官员。《宋史·职官志》载:“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或兼酒税之事。……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在乌青镇,南宋时有“镇税兼烟火公事一员,多差文臣京官”。在青龙镇,早在景祐年间(1034—1038)年间,就“置文臣理镇事,以右职副之”,南宋时止设文臣一员。

  在中国古代行政体系中,镇官无疑是官员群体的末梢,但他们仍是“皇权”的代表,如在咸淳《毗陵志》中,监镇和镇酒务官就都记载在“县官”条目中。镇官的选拔也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后,罢举官法,改由吏部四选差注,即尚书左、右选与侍郎左、右选,如武进县奔牛镇监镇即是“左右选通差”。由于镇官是正式的国家官吏,故也领取相应的俸禄,并配有一定数量的职田,自北宋中期以后,其月钱在六至二十贯之间,职田则在二三顷之间。镇的行政官员除主管一镇行政事务的镇监外,有时还会配备一些副手,如主管社会治安的巡检司,主管经济事务的市舶司、酒官、木官等。在澉浦镇,“每遇圣节,镇官率合镇见任寄居文武两班于此(放生池)祝圣放生”。可见镇内事务已有分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行政管理系统。以上这些特点,都是县级政区的“翻版”,是皇权向县下延伸的表现。

  那么皇权下县与镇志的编纂又是何关系呢?对于镇官来说,支持镇志编修既是笼络地方士人的契机和手段,又是了解所辖地区的途径和需要。罗仪甫序文云:“尝谓六典不作,无以考周家风土之厚薄,民物之耗丰;图籍不收,无以知秦人山川之扼塞,户口之强弱。此澉水之志,不可无也。澉水斗大一隅,厥土斥卤,凡邱源之流峙,赋税之重轻,道途之遐迩,聚庐之众寡,与夫选举名数,先贤遗迹,素乏图经,茫无可考。叔韶效官于兹,甫及半祀,正欲搜访舆理为纪载,吏事鞅掌未暇也。”与中高层政区官员相同,镇官也有固定的任职年限。在澉浦镇,从绍兴二十一年(1151)至咸淳六年(1270)120年间共有41任镇监官,除了丁忧、病逝等原因中途离职外,基本上都是三年一任,与中高层官员的任职年限毫无二致。镇官选派也遵循地区回避制度,这使得他们对任职之地的历史和现状并不熟悉。中高层官员可以通过州郡县方志快速的熟悉地方,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种“陌生感”,但对于镇官来说却存在困难,因为州郡县方志对于镇或略而不载,或语焉不详,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故罗仪甫任职伊始就访求舆理、吏事,试图全面了解澉浦镇的赋税、交通、户口、科举、先贤名宦等情况。这种需求被士人常棠敏锐地觉察到,故两人一拍即合,达成了编修镇志的协议。而镇志在体例上模仿州郡县方志,则是其行政管理模式照搬县级政区在方志文本上的体现。

  (二)市镇认同与镇志的编纂

  市镇认同,又称“都市认同”或“共同体”,是指人们对市镇这一地域空间的“认同感”,施坚雅和滨岛敦俊分别从“市场圈”和“信仰圈”进行过阐释。森正夫则通过乡镇志编纂、镇域空间认知、民众意识等探讨江南市镇如何确立为地域社会的中心。不过这些研究大部分关注的是明清江南市镇,且对于“外部认同”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实“认同感”早在经济市镇出现之初的宋代就已经存在,且有内、外两个认识维度。

  首先看外部认同。在一县之内,市镇之外是广阔的农村,两者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存在较大差异,故明晰市镇如何从乡村中“分立”出来,并被政府所承认无疑是理解外部认同的关键。北宋初年,镇的商业性质并未凸显出来,税收与乡村无异,其农业税也被纳入乡村行政系统,如澉浦镇最初的税收属海盐县德政乡。不过随着其性质的转变及经济实力的提升,摆脱乡村行政体系的控制,成为独立于乡村之外的地域空间成为必然的趋势。对于这种转变,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表现为将市镇区别于乡村,而归入城市体系。可从户籍管理、差役、民政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在户籍管理方面,镇的居民从乡村户籍体系中分离出来,而被列入城市坊郭系统。如熙宁三年(1070)定州安抚司上言:“转运司配绸、绢、绵、布于州、镇、军、砦等坊郭户,易钱数多,乞悯其灾伤,又居极边,特蠲损之。”又元丰三年(1080),政府推行保马法,以人户和财产为标准,规定“镇坊郭依县坊郭例”,而“乡村坊郭并有家业计直各不该养马者,通计从轻牧养”。均将镇户区别于乡村户,而列入城市坊郭户的范畴。又如徽宗崇宁年间颁布的《方田法》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按城市坊郭户分为十等的规定对镇户征收屋税。在役法方面,镇也区别于乡村而与城市趋同。镇的居民原本应与乡村居民一同轮差职役,但后来转而采用城市之坊郭法。如嘉定二年(1209)青墩镇镇民仿四安、新市等镇坊郭法之例,有免役之请,最终获得批准。在民政方面,政府对于市镇的管理也区别于乡村,如仁宗朝富弼在青州主持荒政,规定“州、县、镇、城郭内流民,只差委本处见任官员”,并不涵盖乡村。

  再看内部认同,即市镇居民对自己生活区域和镇民身份的自我认同,具有外部排他性和内部凝聚力较强的特性。生活区域即市镇空间,澉浦镇的空间范围前文已有所论述,其边界不仅有海、山、浦等自然标识,还包括堰、村落、乡、桥等人文标识。常棠作为地方士人,自然是市镇居民的代表,他在镇志中明确地划定出镇之“四至八到”,说明镇民对于自己所生活的镇域已有了较为清晰的空间范围和边界概念,这是其自我认同的表现之一。而对于“短期居民”——镇官来说,明确统辖范围也是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模棱两可的边界会导致官员施政空间的重叠,致使职权不明和基层统治混乱。

  至于镇民身份的自我认同,可以洪泽镇为例进行说明,《三朝北盟会编》载:“洪泽镇市,人烟繁盛,倍于淮阴。故洪泽人常欺侮淮阴人。而淮阴人曰:‘淮阴,县也;洪泽,镇也。镇隶于县,敢欺侮我哉!’由是各不相下。”由于洪泽镇的经济实力较所属之淮阴县更强,故常欺辱淮阴县城人,这引起淮阴县城居民的不满,他们认为镇隶属于县,行政等级明确,而洪泽镇人不以为然,由是争论不休,这种现象说明洪泽人对于“镇民”身份的认可度要大于“县民”。而在绍定《澉水志》中,常见“本镇”的记载,如《水门》:“放生池,南渡以来,本镇创亭于海濒收税,即今之弦风亭也。”《桥梁门》:“栅桥,在镇西三里,本镇纂节发引收税之处。”这同样是市镇自我认同感较强的表现。

  其实无论是外部认同感,还是内部认同感,都不可能凭空增强,而应与市镇经济和政治地位的上升有关,前揭洪泽镇之所以能“欺侮”淮阴县,主要就是因为其地“人烟繁盛,倍于淮阴”。宋代编纂了镇志的三个镇也表现出相同的特征。首先看青龙镇,绍熙《云间志》卷上“镇戍”条载:“青龙镇,去县五十四里,松江之阴,海商辐辏之所。”熙宁十年(1077)青龙镇的税额已达到15879贯,超过所属之华亭县约5000贯,在秀州诸税场中排名第二,仅低于州城。再看澉浦镇,熙宁十年(1077)的税额约为1819贯,为所属海盐县的一半,到了南宋绍定四年(1231)则增至3万贯以上,被列为第二等,约为北宋中期的16倍,时人称“澉浦为镇,人物繁阜,不啻汉一大县”。最后是乌青镇,熙宁十年(1077)仅乌墩的税额就达到2104贯,在湖州镇级税场中排名第二,绍兴三十一年(1161)以前,年额增至15222贯。绍兴末年进入全盛时期,年额达到42550贯,据时人薛季宣语:“虽曰镇务,然其井邑之(甚)[盛],赋入之(都)[多],县道所不及也。”繁荣程度也已经超过所属县城。在这种情况下,镇民对于本镇的认同感自然会上升。

  这一时期,“类壮县”“类比郡县”之类的词语也常被用来形容经济繁荣的市镇,如范成大行至嘉州,记载苏稽镇和符文镇“两镇市井繁,类壮县”。明州奉化县鲒埼镇,“濒大海,商舶往来,聚而成市,十余年来,日益繁盛,邑人比之临安”。在潼川府路的怀安军,甚至有“军不如县,县不如镇”的说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镇也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以司法权为例,宋廷最初规定市镇“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所决遣”,市镇拥有的司法权很小,这是为了防止县域之内出现军镇专权,保障县级行政中心的权力而采取的措施。但是随着市镇经济的发展,行政事务日繁,县级政府难以全面管控司法权,而不得不向市镇下放权力。如绍兴年间,乌墩、梅溪两镇已经获得“断杖罪以下公事”之权,四安镇最初“仗罪并解本县”,后因“人烟繁盛”以及州官的积极努力,获得“断杖一百以下罪”之权。在青龙镇,甚至还建有监狱,说明镇官已经获得了的判案处罚权。

  总之,随着市镇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地位的提升,政府和镇民对于市镇的认同感不断增强,这种认同有两个参照对象,即乡村和县级行政中心。在一县之内,镇呈点状分布,这个“点”与周边的乡村已有明确的界限,形成了自己的地盘,且作为县下政区,镇的发展对县级行政中心造成冲击。也正是在这种“独立”和“对立”的过程中,镇民对于提升本镇文化地位的诉求愈来愈强烈,而编纂镇志则是达到目的的方式之一。

  (三)市镇大姓家族与镇志的编纂

  宋代的基层社会,地方精英是重要的群体,其主体为“士”,美国宋史专家包弼德指出:“在7世纪,士是家世显赫的高门大族所左右的精英群体;在10和11世纪,士是官僚;最后,在南宋,士是为数更多而家世却不太显赫的地方精英家族,这些家族输送了官僚和科举考试的应试者。”这些士依托所属之精英家族,在基层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镇作为新兴的县下“小都市”,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政治地位突出,且医疗、救济、教育等服务体系较之乡村更加完善,因而集聚了大量的地方精英家族。如乌青镇,“民物蕃阜,第宅园池盛于他镇,宋南渡后,士大夫多卜居其地”。又崇德县洲钱市,“宋南渡初,士大夫来寓居者殆二十余家”。这些南迁的士大夫繁衍若干代后,遂演变为镇内的大姓家族。

  绍定《澉水志》的作者常棠所属之常氏家族即为澉浦镇的大姓家族,始迁祖常同在政坛上颇有声望,官至御史中丞,以敢于直谏而闻名,后因反对秦桧、向子湮的避战求和政策而遭贬。据明人董榖考证,常同的后代“皆典郡有声,终宋之世,子孙举进士者二十人”,虽有夸张之嫌,但大体上能反映出澉浦常氏家族的规模。在青龙镇,元丰五年(1082)陈林所撰《隆平寺经藏记》载:“青龙镇瞰松江,上据沪渎之口,岛夷闽粤交广之途所自出,风樯浪舶,朝夕上下,富商巨贾,豪宗右姓之所会。3所谓“豪宗右姓”即为市镇大姓家族,到了南宋,大姓家族的权势更趋强化,仍是“势家或为大商地,匿税巨万”之地。可考者有陈姓家族,胡奕修墓志铭载:“青龙之大姓陈。晊,故司农卿倩之子,有官不出仕……。”在乌青镇,莫光朝所撰《青镇徙役记》载:“乌、青镇分湖、秀之间,水陆辐辏,生齿日繁,富家大姓,甲于浙右。”《乌青记》的作者沈平所属之沈氏家族就为乌青镇的大姓家族,可考者有沈曎、沈知丞、沈端叔、沈承务等。除沈氏外,又有莫氏家族,据万历《重修乌青镇志》“进士表”统计,宋代乌青镇共出进士16人,其中莫氏占9人,超过半数。又据同书“乡举表”统计,乡举者19人,莫氏占8人,占近半数。清人张园真称,“南宋时于莫氏称极盛”,其中莫琮五子元忠、若晦、似之、若拙、若冲俱登科,一时传为美谈。除这三镇外,在其它市镇也可以找到很多大姓家族的记载,如在湖州的南浔镇,有华氏家族,始祖为华文胜,其子元实、元升,其孙璵均有声望。又有秀州凤鸣市,“市居徐族为多,登进士科者相望,视他聚落为仅有”。

  市镇人群,按照职业和社会身份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六类:从事工商业及相关行业的人员;佣工、苦力;官僚贵族、世家大族和士人;地主和农民;军事人员;其他人员,包括伎艺之人、宗教人员、无业游民等。在这些群体之中,具备书写能力的只有依托家族的地方士人,这是大姓家族成员能够编纂镇志的前提条件。前文论述到,镇志编纂与市镇认同息息相关,作为重要的市镇成员,大姓家族自然也对市镇抱有认同感,这具有普遍意义。不过我们所关心的是,他们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去完成这一“文化工程”,而主导镇志编纂对他们来说又有何意义?可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其一是大姓家族有主导市镇事务的自觉性。宋代的皇权虽然已经深入到县下市镇,但控制力不强,他们更多的是关心市镇秩序和商税,对于大量琐碎的基层事务并无力解决,而需要依靠地方精英人物。在这种情况下,市镇大姓家族往往扮演着市镇“领导者”和协调政府与镇民关系的“中间人”角色。在青墩镇,嘉定二年(1209)之前未推行“坊郭法”,劳役重于相邻的乌墩镇,故镇民请求推行此法以减轻劳役,莫氏家族的莫光朝是此次活动的领导者之一,并撰有《青镇徙役之碑》。在青龙镇,嘉定十五年(1222)建成镇学,“为费三千缗,皆一镇之士共成之”,所谓“一镇之士”其实主要是指镇内的“任、陈二大姓”,其中陈廙独力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费用,并且“舍田租六百斛以为丁祭公养之用”。再如南浔镇,在《嘉应庙勅牒碑》中华氏家族的华元实被冠以“七巷父老”之衔,所谓“七巷”很可能是指市镇的街道或人为划分的七个居民区,碑文第九行又有“七社人烟”之语,宋代民间流行结社祭祀,“社”为祭祀共同体。因此,华元实很可能是镇内七个居民区或者七个祭祀共同体的长老、组织者和领导者。大姓家族往往富有资财,主导或参与市镇桥梁、寺庙、道路、书院等基础设施的修建,有较高的社会声望和影响力。而对于市镇的书写和地方文化的弘扬,大姓家族也是当仁不让,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且生于斯、长于斯,对市镇充满感情,具有强烈的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的意愿,如沈平虽未出仕为官,但善于写诗作记,著有《东皋唱和集》《东皋遗稿》,对所居住之乌青镇多有描写,镇内碑刻也多出其手。而当市镇“需要”一部镇志时,他们自然是最有资格的编纂者。

  其二是大姓家族试图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借此维系家族在市镇中的地位。细观绍定《澉水志》,可知其中颂扬政府官员的内容相当多,其中以《碑记门》最为明显,收录的所有碑记都有这样的特点:两篇《澉浦镇题名记》分别记述了镇官胡从龙和张焯的贡献,后皆列历代镇官之名和任职年限;《思贤碑》是抒发镇民对镇官赵潜夫的怀念之情;《德政碑》是颂扬镇官罗叔韶之德政;《还朝序》和《鲍郎盐场政绩记》分别记鲍郎盐场官朱俯和厉梦龙的政绩;《澉浦镇新创廨舍记》《美固堂记》《黄道山水池记》《鲍郎盐场题名记》则直接是由官员所作。在《诗咏门》中,也多收录政府官员的诗文,其中镇官有3首之多,这些内容显然是常棠有意安排和筛选的结果。增加官员的内容,树立政府的正面形象,不仅使这部私修性质的方志更容易得到官方的支持和肯定,而且表达了常氏家族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关系的意图。

  那么政治地位如此显赫的常氏家族为何要努力通过编修镇志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呢?这应与其家族地位在南宋的下降有关,常同有八子,虽有五人任官,但多为低级官吏,长子常裕官至武冈军通判,次子常禋官至湖州通判,三子常褘为江州德化县令,四子常袗为绍兴府萧山县丞,六子常袾为宣州宁固县丞,七子常袟监潭州南岳庙。孙辈十人中为官者更是寥寥无几,可考者只有三人,常御孙曾任建安县知县及提举广东市舶,常濬孙任黄岩县令,常颛孙任判曹之职。而更多的常氏族人或被迫,或自愿选择居于乡里,没有入仕为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常棠。另有比常棠小一辈的常诜孙,《两浙名贤录》载:“宋季多故,隐居著书,公府交辟俱不起,所著有《天闲杂著》《栎斋笔记》《雪溪稿》,门人称雪溪先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关注点转向家乡。美国历史学家韩明士曾通过抚州的个案研究,指出南宋的社会精英由关心自身在朝堂上的权位转而巩固自身及家族在基层社会的根基,地方主义成为精英们的主要倾向,即所谓的“精英地方化”。尽管这种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南宋士人确实更加关注地方事务。这些地方事务,除了修桥铺路、修庙建学之类的建设活动外,还包括修纂镇志这类文化建设。他们通过编纂镇志,在镇志中有意识地增加家族成员的内容,构建本家族的精英形象,确立文化优势,达到巩固家族在市镇中的地位,增强话语权的目的。

  三、余论

  今可考的宋代镇志仅绍定《澉水志》《乌青记》《乌青拾遗》和《青龙志》四部,但此类方志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镇,最初是以军事形态出现,宋代时完成向经济性质的转变,随着其经济实力的提升,在国家赋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试图规范市镇秩序,并将其商税纳入政府财赋体系,于是派遣镇官进行管理,将“皇权”的触角深入到更为基层的地域。这些镇官三年一任,对所管市镇缺乏了解,故需要地方文献作为资政的参考,这一需求与市镇大姓家族宣扬地方文化,展示家族风采的愿望相契合,故镇志的编纂表现出官民合作的特点。市镇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提升也带来了另一个结果,即市镇认同感的强化,这种认同有内外之分。在镇志出现之前,宋代的地志已经完成由图经向方志的转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编纂体例,并被新出现的镇志所模仿。与州郡县方志相比,镇志为私修性质,编纂方针、资料收集与整理、文本撰写皆出于一人之手,故较少受到官方的约束,编纂者也有更多发挥的空间。镇志的编纂者均为大姓家族成员,是因为他们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强烈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的意愿,他们同时试图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展现本家族的文化优势和精英形象,这些诉求均在方志体例和内容上有所体现。

  镇志到了明清时期已经成为常见的方志类型,数量大大增加。与宋代的镇志相比,明清镇志表现出较强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就编纂镇志的地区来说,江南仍是主要地区,占总数的七成以上。就编纂特点来说,日本学者森正夫曾通过明后半期江南三角洲的四部乡镇志总结出若干特点:都是由该乡镇的读书人自发编纂,没有受到地方行政机构的约束;对乡镇有强烈的自我认定意识;各志编者抱着各自切实的问题,这些与问题解决有关的事项成为编撰内容的机轴;编撰者亲力亲为,亲自收集文献和撰写乡镇志。以上这些特点大部分都可以在宋代的镇志中找到痕迹,可以说,宋代出现的镇志不仅开启了这一方志类型的先河,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然,明清市镇志在继承宋志的基础上,也表现出一些新的时代特色。如在文本体量上,较之宋志已大大扩充,有些甚至能与州县方志等齐,诗文、风俗、烈女、方外、宅地、寺庙、选举等已成为必备内容,这应是因为这一时期市镇的商业机能日渐增强,其规模和数量远超宋元时期,市镇志可以记载的内容更多。再如在刊刻方面,明清市镇志大多是由大姓家族自行刊刻,无需如绍定《澉水志》那样得到政府的支持,这一方面表明大姓家族的经济实力增强,另一方面也无形当中增强了大姓家族在市镇的影响力。伪造市镇历史也是前代少见的现象,由于很多明清市镇的历史较短,所以在追忆时往往会故意作伪,以濮院镇为例,根据《濮川志略》《濮院琐志》等志的记载,该镇早在南宋建炎年间就已经是一个经济颇为发达的草市,驸马濮凤卜居于此,其六世孙濮斗南援立理宗有功,擢升为吏部侍郎,诏赐其第为“濮院”。但实际情况却是,明万历年后濮氏家族通过丝绸业发家,吸引了大量周边的大族聚集到此,由此而形成市镇,所谓濮姓驸马、皇帝赐名均为伪造。“构建”这些故事,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濮院镇在整个区域内的地位,因为皇帝赐名毕竟是相当高的殊荣。另一方面是为了提升濮姓家族在濮院的地位,增强话语权,这一目的到与宋代的镇志颇为相似。类似的作伪现象在当时的市镇志中相当普遍。可以说,明清市镇志继承了宋代镇志的内核,同时又在具体内容和形式方面有所发展。

  今天,乡和镇是我国行政区划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其地位不容忽视。在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时代大背景下,乡镇志在“存史、资政、教化”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应当受到重视。当前乡镇志的编修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故吸收早期乡镇志的优点,规避其缺点无疑是必要的。与历史时期的乡镇志相比,今天的乡镇志完全是由政府主导,属于官修性质,这虽有减少体例、篇目设计上随意性,削弱个人主观意图,出版资金充足的优势,但也有脱离基层民众,削弱地方特色,有意识迎合官方需求的危险。如何协调好历史传统与现实需求、官方表达与民间需求、体例完备与地方特色等矛盾,都是需要我们努力去探索的。

  (作者简介:王旭,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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