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概述
英烈事迹和英烈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一段时间内,社会上一度出现以各种手段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侮辱英雄人物和烈士的现象,尤其是网络上恶搞红色经典,恶意解构、丑化英雄烈士形象的事件,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英雄者,国之干。肆意歪曲、亵渎英烈事迹和英烈精神,损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触碰了社会的底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2018年5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坠楼,壮烈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谢勇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公安厅追记谢勇一等功,淮安市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同日,淮安市民曾某对谢勇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等侮辱性言论。因该微信群人员较多、人员分布范围较广,曾某故意歪曲谢勇英勇牺牲事实、恶意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在本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就曾某的行为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淮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对自己的错误言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85条)
●专家说法
赵文(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以法治方式向亵渎英烈说不
英雄烈士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的脊梁,“逆火而行”的英雄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崇。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肆意歪曲、亵渎英雄事迹和英烈精神。过去一段时间内,刘胡兰、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烈士形象被不同程度地解构、歪曲。这些负面事件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也亵渎了英雄烈士身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对英雄烈士的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法还建立了对侵害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是以法治方式捍卫英雄烈士荣光的可贵尝试,体现了司法机关捍卫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坚定决心。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英烈条款”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是民法典对捍卫英雄烈士呼声的有力回应。
从该条来看,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理解为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更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英雄人物及其英雄事迹所体现的全社会、全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共同情感,也损害了英雄烈士身上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容亵渎、不容诋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扶正祛邪,传播司法正能量,弘扬社会主旋律,能够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营造敬重英烈、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法治环境。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4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