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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解析系列之二:更好守护公序良俗
2020-11-1708:47:18来源:福建日报

本报记者 何祖谋 实习生 郑寅山

我国《民法典》把“公序良俗”上升为基本原则,与法律并列,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全社会划出了自由之边界、行为之底线,以良法和良俗的有机融合构建社会善治的基本规范。无疑,这将为稳定社会预期、规范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培植社会正气、夯实治理基础、实现社会善治提供法治保障。

低俗营销品牌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被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所沿用。在英美法中,与公序良俗类似的概念是公共政策。《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我国民法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说。

叶知年举了个例子:“叫了个鸡”本是专营炸鸡的餐饮品牌。经过几年的发展,它逐步成为一个以店铺加盟体系为主、专业从事鸡肉产品生产销售的餐饮品牌,由上海一家公司运营。2017年3月,这家公司因在门店、微信公众号、官网等使用了“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真踏马好翅”等宣传语,并将“叫了个鸡”文字和图案组合使用于店招等处,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这明显违背了经营者应该守法的竞争原则。”叶知年说,本案中,“叫了个鸡” 由谓语动词“叫”、助词“了”、量词“个”和名词“鸡”四个汉字组成,“鸡”本身的含义为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容易使人产生购买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叫了个鸡”品牌在最初对外宣传时,通过多个多媒体平台,大量地使用了低俗宣传语,有伤风化并且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作为以广大普通公众为消费群体、向其提供快餐服务的服务名称,如此意图迎合低级趣味、有伤社会风化的不良商业标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企业使用‘叫了个鸡’品牌从事鸡肉产品生产销售,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法律处罚。”叶知年说。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你爸爸生病了,你作为唯一的儿子不能不管啊!”“妈,你不要打电话来了,我和他早就断绝父子关系了,我没有义务赡养他!”备注语: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儿子依然有义务照顾赡养自己的父亲。

这是一幅宣传《民法典》漫画中的对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现实中,虽有一些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人为排除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从法律上讲,因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

“公序良俗原则事实上是将一部分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邓飞霞律师说,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她说,《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姓名权的行使,《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明确指出的是: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有的孩子父母凭个人喜好为孩子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往往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社会治理。又如辅助生殖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实践中存在大量代孕合同,代孕方通过提供子宫孕育孩子而获取经济利益,这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其中所涉及的医学问题、法律问题、社会问题错综复杂。

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

叶知年说,公序良俗原则有两个方面要求,一是指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在法律不禁止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得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者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得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民事纠纷。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加以公认的道德规范,形成了具有系统性的公序良俗。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功能。而这一功能正是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来实现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邓飞霞说,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也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民法典》还在许多具体条款中体现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针对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重要原则。这也有力说明,用公序良俗对意思自治加以适当约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同时,《民法典》贯彻了公序良俗的价值追求,许多条款彰显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为了保护、鼓励见义勇为,匡正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好人不好当”的问题,因而被称之为“好人条款”。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用大量条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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