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祖谋
十几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也存在着一些闪婚闪离现象。目前,我国的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当事人凭身份证、户口本,拿着离婚协议、结婚证到登记部门就能办理,而且当场就能办理离婚,造成很多本来不应该解体的家庭解体了。
即将实施的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置协议“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共签”等制度。这不仅给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空间“门槛”,又能保护好双方合法权益,是离婚前一次善意的提醒,也能对冲动离婚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从而令决意离婚的夫妻双方重新检视婚姻关系,既能保障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设立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省法院高级法官程光毅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当事人须先冷静地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再共同跑一趟民政局,才能领取到离婚证,即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最快三十一天可离婚,最长则需要六十天。
那么,《民法典》为何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呢?程光毅说,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一是到法院诉讼离婚。而《民法典》上所说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其实,在离婚诉讼中,也有类似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这个冷静期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期限可以协商确定,但不超过3个月;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则不设置。
发挥多方调解力量
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里,会不会造成有些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再次遭受家暴?对此,程光毅说,《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一般是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也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但对于有暴力行为等可能危害一方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程光毅认为,《民法典》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情况的,都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无论根据现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家暴都是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程光毅说。
有人提到离婚冷静期会不会增加了离婚的难度,程光毅说,这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让你对这段婚姻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思考,这应该不是说增加了离婚的难度,而是对离婚抱一种更审慎的态度。再者,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即夫妻双方基本上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
程光毅说,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沟通的时间空间,还可以在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介入下,化解矛盾、摆脱误解,重归于好,或协议离婚,减少对抗性,促进社会和谐。他为此建议,为了避免离婚冷静期内“一冷了之”的情形,要加大社会各方的调解力度,包括引入家庭调查、心理咨询、婚恋辅导员等人员,通过积极的心理指引,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同时,帮助双方当事人构建健康良性相处方式,为他们在离婚冷静期改善关系奠定心理基础。
婚姻中“我的财产我做主”
明明是无过错方,而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怎么莫名其妙“被负债”……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类现象说“不”,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出《民法典》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婚姻关系的焦点,省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黄金娜说,婚姻双方都要学会利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财产制度,在法理的框架下,这种合理适度“自利”依法受保护。
明确“夫妻共债共签”,即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黄金娜说,《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共债共签”确立了家事代理债务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身就是最好的债权保护和风险防范之策,不仅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防范了“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具有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黄金娜举例说,王女士在离婚时,发现前夫陈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向人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被法院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自有财产被法院执行。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王女士终于盼来了改判。
黄金娜说,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值得一提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明确的是,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是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保护。
黄金娜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也是此次民法典颁布的新亮点,直指婚内“挥霍”,比如夫妻家庭月收入为9000元,一方热衷名牌,买个包包就是上万元;或者一方豪赌,一晚上就输掉家庭几个月的收入,就属于挥霍。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挥霍行为,可以提出婚内财产分割的申请,以保护自己的辛苦钱,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对方的挥霍问题。此外,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要求作出损害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