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原则的规章进行清理。经清理,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对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不一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二、在《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一项“(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数字档案的”。
对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三、将《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对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名称变更以及与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