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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志书编纂教程】志书编纂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章
2021-06-1617:03:44来源:中国方志网

  一 志书编纂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从狭义的法的概念来说,法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的功能排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法规。志书编纂,必须严格遵守,依法修志。  

  (一)符合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序言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志书编纂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确保符合宪法精神。  

  志书涉及宪法内容是全方位的,最主要的是要维护祖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边疆地区修志要注意疆界记述的精确度,以防引起可能的疆界纠纷。特别是对涉及港澳台地区事务记述要准确。大多数首轮志书编纂时因港澳尚未回归,内地的有关组织机构不健全,凡涉及香港、澳门等事务基本由外事机构负责,因而在志书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如把回大陆观光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当做外宾等等,二轮志书要引起重视。在篇目设置上要单独设立“对台事务”和“港澳事务”章节,不能与“外事工作”混为一谈;在内容记述上不能出现“中台合资”、“中澳(门)合资”,台湾地区的市县领导人可以称其职务,当局只能称“台湾地区领导人”,政权机构也只能称“台湾当局”。  

  《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特别是经济体制,《宪法》第十五条指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轮志书所反映的正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要注意全面记述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各个阶段,吃透经济概念和政治概念的区别,不能混淆。例如有的《工商志》,将计划经济时期的打击“投机倒把”当做工商管理重大工作成绩记入志书。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就说过“投机倒把”概念不清,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期的有些所谓“投机倒把”行为,实际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品流通,如果不加以区分记述,显然不符合宪法精神。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了公民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与请求权等权利。志书应当以人为本,充分反映公民的基本权利日益得到保障、人权利益得到尊重的历程,体现宪法精神。  

  (二)符合法律  

  法律不仅规范了社会行为准则,也为志书体例设计提供了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这一点尤其值得修志者的高度重视。例如安徽省监狱局编纂《监狱志》,就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基本架构设计志书结构,使该系统的职能分工与志书的分类紧密结合,分类科学。除了体例设计可以借鉴法律法规的分类方法之外,志书编纂最主要的是在内容表述上要遵守国家保密、军事、涉外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符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三个层次,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这些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第三层次分别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较大的市(省会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志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相关内容时,一定要确保遵守。特别是有些法规、规章,例如水域管理条例、保护区管理办法、矿区管理条例等,极具地域性和行业特点,与志书内容联系十分密切,必须与其保持一致。  

  这里要强调的是,地方志工作要认真遵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它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能、编纂质量、编审出版、著作权归属、法律责任等做出一系列规定,是地方志工作开展和志书质量要求的法律依据,全国地方志系统一定要充分利用好条例,理解好条例,真正做到依法修志。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施行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近二十部省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进一步强化了当地的依法修志力度。这些地方志法规、规章,都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特别是志书编纂的法律依据,一定要认真落实。  

  二 志书记述的内容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各个历史时期实践的产物,志书编纂无疑要坚定贯彻执行。 

  (一)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1.志名要符合党的基本知识规范  

  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标准的称谓应该是“中国共产党XX乡委员会”。而在很多志书中,经常错误地称为“中共XX乡党委”、“中共XX镇党委”。在省直、市直各级机关同样出现问题,比如“中国共产党XXX机关工作委员会”,口头上称“机关党委”很普遍,若以此模式命名志书标题,那就犯了常识性错误。  

  此外,在称党的地方组织省委、市委、县委虽已经约定俗成,也符合《党章》规定,但在编入志书时也应注意称谓的准确。如《XX通志》110部专志中,有一部《中共XX党志》。无独有偶,XX省出版发行了《XX省中国共产党志》,标题的逻辑错误和党的基本知识错误显而易见。这类问题不仅修志者容易疏忽,就连有些专职党务工作者也容易出现类似错误,例如2007年第3期《理论学习辅导》目录上刊出《中国共产党党章》标题,将《中国共产党章程》写成了不规范的口语称谓。 

  相关志书或志书篇目的命名方式五花八门,如:《中共志》,《共产党志》,《政党·中国共产党》,《党派群团·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志》,《共产党组织志》,《中共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中共XX省地方组织》,《中共XX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XX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XXX市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XX县组织》,《中共早期XX地方组织》、《新中国中共XX地方组织》(分期设上下两志),《中共XX市郊区地方组织》,《中共XX省委员会》,《中共XX省委》,《中共XX彝族苗族自治县委》,《地委工作》,《党务》,再加上文前例如的《中共XX党志》和《XX省中国共产党志》,共有24种之多。何种称谓规范?只有两种形式是符合党章的规范要求:第一种形式是严格按照党章地方组织、基层组织规定,统一称为《中国共产党XX组织志》,XX表示地方名,不冠行政区划名“省、市、县”,不出现“地方”定语,如“中国共产党浙江组织志”,就可以包括浙江省、市、县三级地方组织和乡、镇、村、街道等基层组织。第二种形式直呼《中国共产党志》名,减少标题内涵,扩大外延,既可以写党的地方委员会、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各级组织和党员,又可以与《人民代表大会志》、《人民政府志》、《人民政协志》以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命名方式相对应。后一种方式必须说明的是,单卷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志》书名之前,不能以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直接修饰,一定要在分志名前加上总志名《XX省志》,总志与分志之间用间隔号处理,如《XX省志·中国共产党志》。  

  2.指导思想称谓要与《党章》保持一致  

  一是概念要规范。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应当用全称,不能随意更改,有的志书用“马列主义”,有的用“马克思主义”,这两种称谓都是不完整的,应规范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二是提法要紧跟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首轮志书编纂时,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尚未完全形成,因此,那时凡例中用“坚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提法,如果在第二轮志书凡例中继续使用,那就与时代脱节了。第二轮志书中,关于指导思想的称谓,一定要用十七大后修订的《党章》中明确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符合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的重大决议精神  

  回顾首轮修志,如果没有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志书编写就无法正确反映新中国成立后许多的重大事件;如果没有中共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志书就无法把握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果没有十四大提出的市场经济理论,志书就无法反映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的重大决议,是在认真总结过去一个时期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产生的,是全党智慧的结晶。例如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十五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些决议和决定与二轮修志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深刻理解了党的重要会议的精神实质,才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在志书记述中不出现政治错误。 

  (三)符合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的重大决策  

  志书的首要特征是地方性。因此,志书内容不仅要符合党的地方组织做出的重大决策,而且要予以详尽的记述。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是地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做的自然生态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对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志书必须记述。首轮志书有的在中国共产党篇下,设立“重大决策”,或“大事纪略”、“历次政治运动纪略”等章节,较好地突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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