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林彬官,长乐人。民国30年(1941年)考入福建省立福州中学,在学期间,接受进步思想,积极参加学生运动和中共地下党组织的活动。民国37年9月,林准中学毕业,考入北平辅仁大学。同年11月,秘密奔赴冀中解放区,投身革命,不久入华北人民大学学习。民国38年1月,林准任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干事。同年10月,新中国成立,林准调中央内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科长、内务部机关团总支副书记、部长秘书等职。195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9年4月,林准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院长秘书、院研究室研究员。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林准被下放劳动。1972年11月恢复工作,回到原单位,先是任院长秘书,不久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等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林准参与复查和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工作,参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立法的研究讨论,主持审理一大批大案要案。1982年5月,林准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主持制定《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文件。主持创办《人民法院报》,并兼任社长。他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造诣甚高。他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人民法院年鉴》《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法律书籍,在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1988年12月,林准兼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此后,还先后担任全国政协第七、第八届委员。1993年9月,林准从高院副院长、副书记的岗位上退下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常务副会长。1996年9月24日逝世,享年69岁。
(来源:《福州市志(1995—2005)第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