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灵源洞摩崖石刻群。
乌山的“天章台”摩崖石刻。
作为传承弘扬闽都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重要载体,我市摩崖石刻即将迎来法规的“呵护”。昨日,《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规定》结合我市摩崖石刻的分布现状和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对其的保护管理、活化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乌山的寿字摩崖石刻。
立法过程
收集的意见建议尽可能吸收采纳
我市摩崖石刻数量多、分布广、价值高,是闽都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比如,雄列福州“三山”之一的于山,从古至今,许多名人在此留下珍贵的摩崖石刻,其中关于“福”“寿”的摩崖石刻不少,人们纷纷前来寻“福”寻“寿”,寄托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一系列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对鼓山、乌山、于山等摩崖石刻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摩崖石刻保护工作依然存在底数不清、保养和维护措施不够健全、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不够等问题。为更好地规范摩崖石刻的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进一步传承和弘扬闽都文化,有必要制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成立专班,启动制定工作。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多次深入实地调研,召开了多场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均予以逐条研究,尽可能吸收采纳。
于山上镌有“状元峰”三字。
管理体制
建立摩崖石刻保护志愿服务制度
《规定》从三个方面构建责任明晰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摩崖石刻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了摩崖石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保护责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摩崖石刻保护;建立了摩崖石刻保护志愿服务制度。
《规定》同时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摩崖石刻保护,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对在摩崖石刻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未列入摩崖石刻保护名录的摩崖石刻信息,其所提供信息的摩崖石刻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制定保护名录 进行分级保护管理
为了切实做好摩崖石刻保护管理工作,《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规定以幅、方为单位,对摩崖石刻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信息数据库,制定保护名录;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确定和公布摩崖石刻保护管理责任人,并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对摩崖石刻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摩崖石刻的保护措施;要求摩崖石刻所在的景区、公园经营管理者合理疏导游客,避免对摩崖石刻造成人为破坏;规定了出现危及摩崖石刻安全的情况时,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无法原址保护的,依法申请迁移保护。
其中,在对摩崖石刻进行分级保护方面,《规定》明确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一级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二级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对摩崖石刻本体以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对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实行三级保护,对其本体进行保护。
同时,《规定》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摩崖石刻进行巡查,在巡查中发现摩崖石刻存在开裂、风化、渗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实行一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三个月组织巡查一次;对实行二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六个月组织巡查一次;对实行三级保护的摩崖石刻,每年组织巡查一次。
活化利用
应建设展示馆与数字化展示平台
乌山的摩崖石刻群。
为了践行“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加强摩崖石刻活化利用,《规定》对摩崖石刻活化利用工作进行了规定。
对拓印摩崖石刻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即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因文化研究、陈列展览等用途需要拓印的,教学科研单位和文博机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拓印,不得对摩崖石刻本体造成损害。
明确市政府应当建设摩崖石刻展示馆与数字化展示平台,运用现代展陈技术,展示宣传本市摩崖石刻本体及其周边历史风貌环境和摩崖石刻承载的历史、名人、诗词、书法、石刻艺术等摩崖石刻文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经营摩崖石刻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项目。
违法处罚
这些破坏行为将被警告罚款
于山平远台摩崖石刻。
针对破坏摩崖石刻的保护设备、损坏摩崖石刻本体等违法行为,《规定》强化保护刚性,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科学合理设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
如攀爬、踩踏摩崖石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刻划、涂污、打砸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污、打砸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损毁、移动、破坏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李晖 石美祥 林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