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电视台报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3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鼓励扶持弱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经省国税局测算统计,此次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将有30000多户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中受益,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税额为6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