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消息,该市已决定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从现在起,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据悉,福州此次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还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单位缴费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