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民工住满五年可直接落户城市
2006-07-1910-18-46来源:

    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省政府首次就农民工问题发布政策性文件。
  《通知》明确,将为农民工解决工资、就业、户口、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子女上学等他们最关心、最切身的利益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处长魏香金昨日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工资支付和企业效益成正比

  根据《通知》,今后我省将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福州、厦门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

  魏香金解释说,这份文件最具福建特色的就是,我省将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将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将随着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他说,省政府正在确定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估计有关的文件很快就会出台。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通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农民工,企业应在其完成约定的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魏香金说,我省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劳动保障部门将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魏香金说,年内,我省将对有欠薪记录和省外入闽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稳定就业者直接纳入医保

  《通知》规定,不得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在医疗保险方面分3种情况让农民工选择: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低费率和更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对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可以自愿参加原籍或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养老保险方面,在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在新单位就业后给予接续,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在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住满5年可直接落户

  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省城市城镇连续居住已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魏香金说,对于这个5年期限今后还将进一步放宽,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起草相关农民工落户的文件。

  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

  在《通知》中,省政府明确提出农民工子女教育将全面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在城市教育附加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农村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同样免除学杂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维护其在学校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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