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凡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福州市委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今后福州市凡提拔担任以下非选举产生的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及派驻市直单位的纪检组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用期享受的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非选举产生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