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决定城区低保人员可减免物业费
2006-08-2904-31-12来源:

    28日上午,市长郑松岩主持召开市政府2006年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关于减免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等问题。
  会议决定,对在我市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居住,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我市城镇居民,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减免的物业管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对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的减免,进一步简化物业管理费减免审批程序,实行代办服务,为城区低保人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会议审议了《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会议强调,要狠抓项目招商,狠抓项目落地,加快榕台农业合作项目对接,吸引更多台资农业企业来榕投资。

  会议还研究了撤销福州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所、审定和公布第一批市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有关问题,审议了《福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标准调整实施办法》、《福州市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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