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主任:现行生育政策不变
2007-03-2611-06-30来源:

    25日,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陈书碧接受本报记者采访,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的相关政策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及老百姓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决定》提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二是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四是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五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问:《决定》是否提出对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

  答:《决定》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所以,当前的具体生育政策不会改变。

  问:《决定》对违法生育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问: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前生育的,按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至1倍征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4倍至6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问:对违法超生或婚外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进行党、政纪处分外,还有哪些限制?

  答: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以及任职期间发现在选举日前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问: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者二女绝育户的家庭,可享受哪些奖励与优惠?

  答:发给不低于500元的奖励;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优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9年义务教育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寄宿制学校学生寄宿费优先给予补助;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问:我市农村二女户,除享受《计生条例》规定的奖励优惠外,还享受的“五项工程”是什么?

  答:致富工程、安居工程、成才工程、保障工程、亲情工程。即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以二女户(含一女户)为主的计生户发展经济,走脱贫致富奔小康之路;对住房困难或居住危房的,实行建房或房屋修缮补助和优惠,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和环境;为计划生育女儿户上学实施学费减免、中考加分(部分地区);实施奖励扶助、低保、养老、医疗等多方位保障体系;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团员、干部与二女户挂钩联系,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支持。

  问: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计生局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3至5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吗?

  答: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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