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今年7月1日起,福州市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将委托地税部门代征。至此,市地税部门在已征收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基础上,将全面实现“五险合一、地税统征”。
征缴范围及费率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
据《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福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省部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险种捆绑征缴。工伤保险费费率以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核定费率(0.5%-3%)。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省部属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7%。
保费如何计算
生育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
生育保险费按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并计算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缴费人职工月工资总额与缴费人费率之积征收。但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福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纳;高于300%的,按300%计算缴纳。
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人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在当月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备。
医疗保险缴费人在参保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动时,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缴费人应缴费数额。
逾期不缴“三险”
每日加收未缴部分2‰的滞纳金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三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延期1日加收未缴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