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经济适房者在交房后一年必须入住
2007-08-1405-29-52来源: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13日获悉,我市将启动经济适用房入住鉴证试点工作。
  市政府6月出台了《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购房者在交房后一年内必须入住。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房子。

  入住鉴证试点工作包括:购房者入住时应向所在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需提供所在地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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