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各大城区最低月薪调至650元
2007-09-0609-32-02来源:

    福州城区最低月薪调至650元,最低时薪调至6.5元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4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日前对2006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对2006年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实行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

  其中福州城区最低月工资由原来的570元上调为650元,最低小时工资由原来的5.5元上调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2007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去年的6类标准调整为5类,分别为750元、700元、650元、570元、480元,与去年相比最高档提高100元,最低档提高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办法,2007年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设5类,分别为每小时7.90元、7.20元、6.50元、5.50元、4.70元,并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实行。

  根据我省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闽侯县、连江县为每月570元,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为每月4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闽侯县、连江县为每小时5.50元,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为每小时4.70元。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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