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串通合谋涨价的房地产企业,由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纠正,并处以3万~3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谣言哄抬价格及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责令其纠正,并处以2万~20万元罚款。
收预定款
延期发预售许可证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对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房地产项目,除清退已收取的预定款外,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延期3个月发放预售许可证(从其具备预售许可条件算起)。情节严重的,予以延期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通知》还规定,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它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
未取得预售证
不得发布预售信息
《通知》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信息。对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信息或虚假广告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并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保持同步、一致。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应在其大屏幕和福州房地产信息网实时发布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楼盘的房源销售信息。
房地产企业价格欺诈
最高罚20万元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标价制度,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标价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变动必须事先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号和相应销售单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捏造、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将要提价等欺诈行为误导、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
对串通合谋涨价的房地产企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责令其纠正,并处以3万~3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谣言哄抬价格及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责令其纠正,并处以2万~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予以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依法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举报电话:
市房管局(87553590)
市物价局(12358)
市工商局(12315)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875295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