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通知
2010-07-2205-01-39来源:

榕志委[2010]17号



各县(市)区方志委(办):
    根据省方志委《关于做好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闽志委[2010]11号)精神,福州市地方志系统将推荐上报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各县(市)区地方志机构。
    先进工作者:在县(市)区地方志机构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具有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
    二、评选名额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名额1个,先进工作者名额1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决策部署,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志鉴编修和出版任务,不断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
    3、重视修志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业务骨干;积极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4、重视加强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5、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民主,管理科学,纪律严明,职工支持率高,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先进工作者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2、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3、勤奋工作,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志鉴编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4、坚持良好的学风,努力学习方志理论知识,积极从事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5、坚持经世致用,努力发扬地方志文化,为地方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四、评选办法
    请各县(市)区方志委(办)做好评选组织工作,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建议名单,于7月9日召开县市区方志委(办)主任工作会议时上报本委。


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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