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满5年经适房下月可上市
2010-07-2803-38-25来源:
交易前,房主须缴土地收益价款 未满5年经适房交易办法将另行制定

    本报讯 今年8月1日起,福州五城区内,2007年6月7日前购买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
    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仅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于2007年6月7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6月7日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将另行制定。
     据了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符合条件的经适房所有权人必须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才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土地收益价款具体缴纳标准为: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以三级地段为例,按照目前福州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三级地段的楼面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如果一套想上市交易的60平方米经适房位于这级地段,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前必须补交10800元土地收益价款(60平方米×1800元/平方米×10% =10800元)。《办法》明确,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至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收益价款的缴款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确定应缴纳的金额、收取相应的款项并开具缴款凭证。
    申请人须在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内,持该凭证及相关交易材料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须向国土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根据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补缴款项,并由国土部门开具补缴价款凭证;重新核定的缴款金额测算基数或标准未发生变化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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