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公布20种常用物品入境征关税 “苹果”在其中
2010-10-1203-04-02来源:

福州新闻网讯 昨日,一名旅客携带从境外购买的苹果平板电脑由机场入境时被福州海关要求征税,该旅客认为个人物品不需要征税。福州海关工作人员表示,“个人物品可以免税”是一种误解。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明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物品,总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该旅客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属于不予免税的物品,所以海关对其全额征税。

(福州晚报记者 刘珺 通讯员 福关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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