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待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我市5项地方性法规将予以废止。
这5项法规是《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逐项解释了废止这些法规的理由,希望公众不要对废止法规有片面的理解。
关于《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自2003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实行交巡警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后公安部、省公安厅在规范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方面相继出台了较完善的规定,且巡察工作属公安机关日常警务执勤职责,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巡察职责即可,故对该法规予以废止。
废止《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是因为该规定已不适应机动车发展和停车需求。而市政府于今年6月1日颁布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规章,该规章适应福州的实际情况,主要内容充分采纳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故对《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待条件成熟时再将规章上升为法规。
关于《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技主管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核认定已取消,且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覆盖该法规的主要内容,故决定废止该法规。
废止《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是因为随着省人大常委会的《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相继出台,土地登记法律制度更加详尽,我市法规的内容被基本涵盖,且部分内容与省里法规规定不一致,故予以废止。
废止《福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则是因为该法规中较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且在医疗制度改革后,民营和公立的医疗机构所享有的政策待遇并无差别,专门为社会医疗机构立法已无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