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1-1903-49-47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
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地方志编纂委: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续修新一轮志书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现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续志的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为做好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志稿分级审查验收、审核制度。各设区市编纂的志稿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各县(市、区)编纂的志稿经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经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在志稿报送审查验收前,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召开志稿评议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知情人士对志稿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整理形成评稿会评审报告。

三、志稿审查验收

(一)志稿报送审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陈述志书编纂情况,对全书的总体评价,对评稿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志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2.志稿已根据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并经过主编的统稿,达到志书出版质量的基本要求。

3.志稿已经过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稿组的审查验收。

4.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5.报送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编统稿意见和同级审稿组审查意见的有关材料。

6.报送志稿经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志稿审查验收组,负责对设区市志稿进行审查验收。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县(市、区)志稿审查验收组,负责对县(市、区)志稿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应达到下列要求:

1.检查志稿是否齐备(包括全书目录);未齐备的,应予补齐后再进行验收。

2.检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与合乎要求,不合格者退回补齐或重新修改后,方可进行验收。

3.审查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志书质量的基本要求进行全面审读,重点把握六个方面:(1)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史实是否准确,入志资料是否真实可靠;(3)记述内容是否反映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4)体例是否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5)记述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朴实、简洁、流畅;(6)志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审稿过程中提出的审改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审稿人员签名。对合格的志稿,给予办理验收手续,由审查验收组形成审稿报告,经主持审查验收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并返回送审单位供修改时参考;对不合格的志稿,须退回修改补充,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验收手续。

(四)设区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根据审查验收组对志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择善而从,对志稿再作修改、充实、完善、提高。

四、志稿审核

(一)县(市、区)志稿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送审报告(内容同前)。

2.志稿的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齐全,入志的资料以及统计数字经过核实无误。

3.报送评稿会的评审报告、主编统稿意见和同级审稿组审查意见。

4.报送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审查验收报告。

5.报送志稿经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审核组,负责对县(市、区)志稿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两项:

1.体例是否规范,全书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2.报送各项材料是否齐全与合乎要求。

(三)对审核合格的志稿给予办理审核手续,由审核组形成审核结论,经主持审核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对审核中发现不合格的志稿,提出审核意见,责成设区市审查验收小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合格的志稿,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五、设区市志稿的审查验收工作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3个月以内完成;县(市、区)志稿的审查验收工作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2个月以内完成;审核工作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1个月以内完成。

六、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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