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志委〔2008〕20号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精神,经研究,决定实行我省第二轮设区市志篇目报审制度。现将《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实行我省第二轮设区市志篇目报审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编纂质量,决定实行我省第二轮设区市志篇目报审制度。
一、报审篇目质量要求
设区市所报审的市志篇目质量基本达到下列要求:
1.篇目设置较为科学合理,能适应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需要;
2.能较妥当处理好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的整体性与分志的相对独立性、体例的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征和行业特点之间的关系;
3.能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达到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没有层次分割过多过细、缺乏整体性和影响记述深度等弊病。
4.篇章节目的标题均以事命题,简明扼要,准确规范,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二、篇目报审程序与要求
1.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比较成熟的市志篇目,并附拟定本篇目的整体想法与具体思路的说明,及时报送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
2.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篇目未达到基本的质量要求,在与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交流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将该篇目退回再修订,设区市应将经过认真修订后的篇目再上报审查。
3.设区市志篇目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原则同意并下文批复后,设区市方可按此批复要求实施市志编纂。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届时将参照对该篇目的批复要求对该设区市志稿进行审查验收。
4.在市志编纂过程中,设区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一步修改完善篇目,力争避免因篇目设置不科学合理而造成推倒重来或大返工情况的发生。
三、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县(市、区)志篇目的审查工作,可参照此意见精神,制定相关报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