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朱佳木同志在2012年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上讲话和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2-06-0812-09-42来源:

关于转发朱佳木同志在2012年全国省级
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上讲话和会议纪要的通知

闽志委〔2012〕16号
各市、县(区)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省直单位修志机构:
现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朱佳木同志在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办字〔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要把学习朱佳木同志讲话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把具体行动落实到2012年全省方志机构主任会议的精神和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着力处理好我省地方志工作中的“五对关系”,扎实推进今年各项工作,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
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在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2012年4月19日)
朱 佳 木
同志们:
一年一度的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今天在天下闻名的三峡大坝所在地湖北宜昌市召开了。首先,我代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陈奎元同志,向与会的各省、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军和武警部队方志办领导同志表示亲切慰问,向应邀出席会议的湖北省、宜昌市的领导同志和为会议召开做出重要贡献的湖北省方志办全体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的方志办主任会议,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大背景下召开的。《决定》回顾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推动文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及其对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贡献,强调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强调必须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提出文化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改革开放;要求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使之更好地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重,结合我国实际和时代特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发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示范引导作用,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准、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决定》中的这些重要精神,完全符合地方志工作的实际。这次全国方志办主任会议以及地方志工作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地方志系统全面深入地贯彻《决定》精神,用《决定》精神指导和推动地方志工作,把《决定》精神落到地方志工作的实处。
去年,地方志系统纪念了大规模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30周年和《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5周年。30年来,特别是近5年来,新编地方志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拓展了地方志编纂的内容,整理了大批历代旧志,产生了大量具有存史、资治、教化作用的志鉴成果;适应了时代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取得了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显著成绩;开展了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创立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方志理论;加强了人员培训和机关建设,形成了老中青和专兼职相结合、具有良好作风的修志人队伍。所有这一切,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正确指导的结果,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方志工作者辛勤劳动、团结奋斗的结果。对于这些,我们必须足够认识,充分肯定,无比珍惜。同时,我们又要清醒地看到,地方志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在依法推动地方志工作方面还有欠缺。这些欠缺,既有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也有地方志系统的主观原因;既有理论水平还不够高、工作作风还不够硬、实际工作抓得还不够紧的问题,也有执法能力还不够强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
自从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以来,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依法修志的崭新阶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尤其值得一提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自治区和20多个有立法权的市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立法机关,制定了《条例》的实施办法或本地区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管理办法。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时常困扰我们的实际问题。例如,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虽然有机构牌子,但没有相应的人员、任务、经费;有的地方上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级别一样;有的地方的地方志工作不能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会议也列入不到省市政府的会议计划中;有的地方二轮修志进展缓慢,甚至首轮修志的任务都没有完成;有的地方二轮志书的书名不统一、上下限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对志书质量把关不严,审查验收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地方在落实志书的著作权和署名权上存在问题;有的地方对志书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形成的档案保管不善,没有完整移交档案馆或方志馆;有的地方综合年鉴至今仍然未能纳入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地方重“修”轻“用”、轻“研”,数据库、网站建设进展迟缓,理论研究冷冷清清。其实,只要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所有这些问题,《条例》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给予了规定,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深入学习、真正领会、切实掌握、大力宣传、充分运用。因此,我们一定要对《条例》进行再学习、再领会、再宣传、再贯彻,切实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下面,我就这个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增强依法敦促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履行修志职责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这些规定说明,各地各级政府有责任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并且要给予该机构相应的级别、职责、编制、经费。现在,有的地方的县级以上政府中至今没有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虽然设有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但只挂了一块牌子,实际上并没有人负责;有的机构在设置上不尽合理,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给工作开展带来种种不便。这些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这些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他们的上级积极宣讲《条例》,促使这些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二、增强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履行五个职责:第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第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第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第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现在,有的地方把地方志工作机构仅仅当成修志的单位,对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机构的工作重视不够,在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等方面,很少下功夫。尤其有的地方综合年鉴,至今没有划归地方志工作部门。我们只要认真看看《条例》就会发现,《条例》不仅把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规定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而且《条例》所讲的地方志,本身就“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志书与年鉴都是记述一定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因此,有关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并通过贯彻《条例》,促进地方政府将综合年鉴的编纂部门早日划入地方志工作机构中。
三、增强依法制定规划与规划备案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要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为此,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2007年制定了建立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备案制度,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和备案的具体要求,要求规划包括指导思想、篇目体例、目标、主要任务、分工、完成时间和实施办法等,上报备案时要附《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汇总表》,规划如有调整要及时上报备案。现在有的地方规划制定不及时,规划要素不齐全,规划备案不主动,规划调整不备案。像这类问题,也需要依靠进一步贯彻《条例》精神来加以解决。
四、增强依法统一修志时限和志书上下限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这个规定起码说明了以下三点:
首先,地方志书的编纂不是一次性、临时性工作,而是要世世代代、连绵不断进行的长期性、永久性工作。一些地方在首轮修志后即将地方志工作部门撤销,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其次,每轮志书的编纂时间,应当控制在20年左右。新时期大规模首轮修志基本始于上世纪80年代,按照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其结束时间应当大体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然而至今仍然有1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最后完成首轮修志任务(浙江省、西藏自治区首轮修志因与二轮合并除外)。这种情况不能再无休止地继续下去了,希望有关单位重新摸一下底,了解一下自己负责区域内究竟还有几本地方志书没有出版或编完,进度到哪里了,原因是什么,下一步打算采取什么措施,然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凡是已经完稿或接近完稿的,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察,促其尽快组织评审验收,力争年底前结项出版;凡是志稿审查合格仅仅因为经费问题而迟迟不能出版的,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尽快出版;凡是离完稿还有较大距离或由于种种原因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审查验收的,要动用行政手段,勒令其撤项,并将其并入二轮修志。总之,我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而灵活的措施,在今年年底至迟明年全国方志办主任会议前,彻底结束首轮修志,不要让首轮修志的扫尾工作再拖到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去部署了。
再次,志书的记述时间范围,除首轮因为上限自远古起而横跨数千年外,凡续修都应限制在20年左右。首轮志书的下限既然大体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那么,二轮志书的上限就应当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而下限则应当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指组在《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中一开始就指出,二轮志书“内容的上下限,大致为20世纪7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中指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明确提出,记述的时间界限“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和下延。”但从现在已经出版和即将出版的二轮志书看,上下限可以说五花八门,有的上限为上世纪90年代,有的下限为本世纪第一个10年的后期,有的甚至要下延至本世纪的第二个10年;有的时限为20年,有的为30年,还有的为十来年。我们常说地方志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全国统一编纂的书,就是说,它是“官书”。既然如此,其上下限除首轮志书情况特殊外,从二轮修志起就应当大体统一起来。如果二轮志书不统一,势必要影响到三轮、四轮志书的统一。而且,把二轮志书记述时段严格限制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到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有利于使这轮志书完整记述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为第三轮修志留下空间。否则,像现在一些地方把二轮志书下限延伸到眼前,不仅使第三轮志书的起止发生困难,也不符合志书编修的规律。记载历史,总要与现时有一点间隔,使历史有一点沉淀,不能靠得太近。有些地方的领导希望把志书下限与现时挨得近些,一个重要原因是希望把自己任期内的政绩写进去。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志书编纂的规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倡尊重修志的规律,也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五、增强依法搜集资料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编修志书,除了人员和经费外,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资料。没有足够的资料,志书无法编修,即使勉强编修,质量也高不了。古人总结战争经验,常说的一句话叫“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地方志工作套用这句话,也可以说“志书未修,资料先行。”现在,《条例》将地方志工作机构搜集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资料,都作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确定。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破解在搜集资料中遇到的困难,扩大资料的搜集领域和种类,既重视搜集文献资料、报刊资料、档案资料,也要注意搜集口碑资料、实物资料。
当前正在进行二轮修志所要记述的是改革开放开始后的内容,这个时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机构改革等原因,一些行业的管理体制变动很大,使原有资料搜集的渠道、方式都发生相应改变,给搜集资料的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善于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利,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支持,加强资料搜集工作。北京市方志办针对行政区域志与专业志内容相互交叉的情况,积极组织召开部分区县志和专业志承编单位的资料交流会,建立资料搜集的互助渠道,减少了修志部门在资料搜集工作中的重复劳动,很值得各地借鉴。还有一些地方,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权利,促使以政府名义发文,推行各部门各单位资料向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年报制度,使方志资料搜集工作做到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这种做法值得学习,应当推广。
对于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修志过程中形成的文稿等的收藏保管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在这方面,有的地方不够重视,首轮修志中的档案资料和文稿档案已经残缺不全,甚至连志书本身都找不到了;而有的地方则做得比较好。据说,山东省史志博物馆馆藏的《山东省志·农业志》,不仅附有成书过程中的资料长编200多万字,而且还有6000多万字的资料卡片。修志工作是一种资料性工作,不仅要重视搜集资料,也要重视收藏和管理各种资料,以便为今后的修志工作打下资料基础。
六、增强依法保证志书质量、严格审查验收制度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还规定: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这就告诉我们,确保志书质量,最重要的是看记述是否客观、全面,是否符合宪法,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什么叫客观、全面?怎样才能做到客观、全面?站在不同立场、秉持不同观点,看法和做法都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截然相反。我们所从事的修志工作,是由党领导的一项意识形态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我们在修志过程中,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必须秉持科学的理论观点,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中指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志书编纂“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在“观点”一章中也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这些规定都不是套话,不是抽象的、可有可无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必须遵守的。
我多次说过,志书编纂虽然是述而不论,但不等于没有立场、观点,不需要理论水平和政治水平。同样是志书中有关古代史的部分,特别是有关农民起义的部分,例如黄巾起义、黄巢起义、李自成起义等等,封建统治阶级记述与我们的记述肯定不一样。同样是志书中有关近现代史的部分,特别是有关中国革命的部分,例如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起义、五四运动、大革命、十年内战、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等等,国民党人与共产党人的记述肯定不一样。同样是东三省志,日本人与中国人的记述肯定不一样。同样是台湾省志,“台独”分子与主张一个中国的人记述也肯定不一样。可见,在有阶级的社会里,所谓客观、全面从来是具体的有阶级性的,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
我们经常要求地方志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秉笔直书”,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求大家站在党和国家、人民的立场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实际出发来“求是”、来“直书”。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基本著作,学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思想,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因为只有这样,我们在志书编纂中才能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才能熟悉党中央对新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评价,才能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才能把历史问题放到特定历史条件下来认识,才能有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才能准确地把握历史的本质和主题、主线和主流,才能掌握评判事件臧否人物的正确标准,才能把好政治关。尤其二轮修志所记述的时段,刚好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由开始到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启动“三步走”战略到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时期。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才能准确把握改革开放初期那20年的历史脉络,才能使篇目设置反映那段历史的本质,才能使记述真正做到客观、全面。
我们要对志书质量负责,一定要从始至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切实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条例》规定每轮修志在20年左右,这就意味着二轮修志的截止时间大体在本世纪的2020年左右,也就是说,还有七八年时间。因此,本轮修志的时间还是充裕的,只要大家抓紧部署工作,抓紧组织编纂,抓紧培训队伍,抓紧起草和拿出初稿,反复征求意见、反复打磨修改都是来得及的,不要急于出版。要把好志稿出版前的验收关,防止走过场,要像《条例》要求的那样,“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当然,确保志书质量不只限于政治观点正确,还要做到史实准确、布局合理、体例规范、文字简洁、要素齐全、编纂严谨。总之,我们要善于运用《条例》来推动志书质量的管理,努力使我们笔下的志书成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佳志、良志。第四次全国工作会议上宣布,中指组将组织一次全国性的志书评比活动,方志出版社要组织实施精品工程。这些都是为了促进志书质量提高而采取的措施,希望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
七、增强依法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能力
《条例》除了把“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作为地方志工作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每一轮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和启动新一轮志书续修的同时要负责“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之外,还列出专条,规定“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该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这就告诉我们,地方志工作已经不再是仅仅限于修志的工作,而是必须同时负责开发利用修志的成果;开发利用修志的成果已经不再是地方志工作机构一项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工作,而是必须做的工作;开展读志用志工作已经不再是把志书改编成简志或专题书、在电视和报刊上开辟方志专栏那样的工作,而是要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的新技术手段将志书制成具备检索功能的光盘,要建立网站使其上网,让读者以最便捷的方式查阅和利用志书。
加快地情网站建设,是信息化时代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手段。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方志工作机构建设的地情网站已有502家,其中省级23家,市级151家,县级328家。这说明,还有很多省、市、县没有建立网站。尚未建立地情网站的机构要尽快建立,已建成的地情网站要继续加以完善。要克服目前志鉴数据库建设中结构单一、数据无统一标准、检索功能不便捷等弊端,逐步建设方志全文库、影像库、书目库,以及人物资源库、事件资源库、文献资源库、地名资源库、景观资源库等专题资源库。要不断优化检索界面,提升检索功能,加强地情网站信息的采集、编写和发布,加快网站内容的更新,提高网站的访问量和影响力。要有意识地培养精通现代信息技术的人才,改进数字化、网络化的技术和设备。要争取地情网站与当地其他网站的合作,做到互惠互利,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小组办公室也要积极推进“一网两库”建设,在国家方志馆投入使用后,立即启动地方志系统的全国联网工程。
另外,我利用这个机会再谈谈关于方志馆建设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前年和去年的全国方志机构主任会议以及其他场合曾多次谈过,提出凡有条件建方志馆的地方,对方志馆要重新定位,不要再像过去那样,仅仅把它当成存放志书和展览修志历史的场所,而应当把它建成地情馆、国情馆,使它成为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又一个重要手段。方志馆这个东西,古代并没有,民国时才出现,当时指的是修志机构,与我们今天讲的方志馆不是一个意思。今天修志机构的名称已经改叫地方志办公室,所以,我们今天讲的方志馆不是指机构,而是指设施。那么,它应当是一种什么设施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方志书,什么是方志办。大家都承认,方志书本质上是地情书,方志办实际上是地情办。既然如此,方志馆就应当是地情馆,即展示地情的设施。然而,我在全国看了很多叫方志馆的地方,印象基本上是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办公楼,与其他办公楼不同的地方在于放图书的面积大一点,有的有介绍志书和修志历史的展览。修志史的展览需不需要呢?也需要。但全国有一两个、两三个就足够了,不必要到处都搞,否则没有多少人去参观,会造成很大浪费。过去国家方志馆和许多省市方志馆申请立项之所以困难重重,与我们对它的定位不准确有很大关系。相反,如果我们把方志馆定位为地情馆、国情馆,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强调地情教育、国情教育,却缺少一个进行全面教育的场所。历史博物馆、城市规划馆等虽然也可以进行地情、国情教育,但前者只是纵向展示历史的,并且往往以文物为中心,很少涉及现状;后者虽然介绍的是现状,但主要展示的是城区建设,且往往侧重于远景规划。而作为地情馆的方志馆,则以一个行政区域为单位,用沙盘、模型、塑像、展板、影视等形式和声、光、电等手段,全面介绍该区域内的城市与乡村、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就是说,把志书中的文字变成实物,把平面的东西变成立体的东西,用生动形象的现代化手段,全方位地展示地情和国情。如果这样给方志馆定位,中小学校一定会把它当成对孩子们进行地情、国情教育的课堂;当地干部群众和国外、境外及外地来旅游、出差、经商、打工、求学的人,特别是外地的考察团和国外的访问团,一定会把这里当成宏观、全面、快速、形象了解当地情况的场所。观众多了,方志馆的社会效益自然就发挥出来了,政府的投入就值得了,申请立项也就容易了。因此,无论从办好方志馆的角度,还是从促成方志馆立项的角度,都应当把它定位为普及地情知识的地方。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其中提到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我认为,只要把方志馆定位为地情馆和国情馆,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中,今后也肯定会有它的位置。此外,我主张有条件的城市,最好把方志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在外观设计上赋予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使它成为地标式建筑,成为城市的一个景点和亮点。这样,不仅可以用它普及地情知识,而且可以用它来提升城市的文化品味,彰显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现在,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很多地方都在建设或计划建设方志馆,我建议大家在进行设计之前,最好到一些按照地情馆、国情馆模式进行方志馆建设的地方看一看,取取经。
八、增强依法开展方志理论研究的能力
前面已经提到,《条例》在规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中,包括组织整理旧志和推动方志理论研究。这对我们开展理论研究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保障。30年的新编地方志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方志编纂、方志管理、方志应用的基本理论;同时,通过对旧志的整理、研究和对传统地方志编纂历史的梳理,逐步建立起了方志基础理论和方志史学。但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意义上的方志学,至今尚未形成系统、完整、规范的学科体系,尚未拿出一本为各方面公认为权威的教科书,尚未被国务院学位办列入学科目录,也未能被高等院校普遍作为课程或专业设置。这种状况与我国上千年的修志历史不相称,也与地方志事业创新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尤其现在,许多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从事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没有评聘职称时那样高了。而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虽然有人致力于旧志整理和方志发展史的研究,但由于不参与当前修志的实践,缺少与修志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因此对新编地方志的了解和研究也很不够。这更需要我们想方设法调动广大修志人员和社会力量,特别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学者开展方志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能否深入持久地开展方志理论研究,能否尽快创立系统、完整、规范的方志学学科体系,是对我们依法修志能力的又一个检验。为此,我们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要进一步总结修志经验。方志学是建立在地方志编纂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地方志编纂理论的来源是地方志编纂的经验。自己的经验最可宝贵。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开展二轮修志的同时,高度重视对本地、本部门首轮修志经验的总结,通过总结经验,加深和提升对地方志编纂的规律性认识,并将这些认识作为经验积累下来,上升到理论,用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修志实践。另外,也要重视他人的经验,通过横向交流与走访学习、开展志稿评议、学术研讨、联合培训等方式,相互汲取经验、取长补短,促进理论的完善和升华。
其次,要进一步整理和研究旧志。首轮新方志的编纂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开展的,当年的地方志工作者在边实践边总结经验的同时,通过对旧志的整理和研究,归纳旧志序跋中一些零散的编纂理论,借鉴旧志编纂的体例、框架,逐渐形成了新方志编纂的理论。可以说,没有对旧志的整理与研究,没有对旧方志理论的继承与批判,就没有新方志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地方志编修是我国独有的文化传统,有一套独特的编纂理论和学术话语。我们在旧志整理与研究中,要注意深入挖掘和研究旧志对于地方志表述的话语和语境,这对于新方志学学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要进一步归纳整合理论研究成果和规范学术概念。在方志理论研究中有许多重大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回答或取得统一认识,一些基本的概念也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在地方志编纂中也有许多共性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有许多已经确定的原则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释。目前正在编纂的《方志百科全书》,就是为了加快新方志学学科建设和提高学科理论研究能力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编纂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恰恰说明以往方志理论研究的薄弱和不足,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归纳整合理论研究成果和规范学术概念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重视并鼓励有理论兴趣和功底的同志多写文章,并充分发挥目前已有的学术团体、学术期刊的平台作用。
最近,中指组为了促进方志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建立地方志系统的学术年会制度,将目前的各种论坛、研讨会统一整合到学术年会中来,并且把去年在宁波召开的方志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确定为首届学术年会;二是将中国地方志协会更名为中国地方志学会,并且已经过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上报民政部审批。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学术团体的特点和优势,整合社会力量,发挥有理论功底的老同志的作用,吸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学者加入,扩大方志理论研究的队伍。此外,各省也要发挥地方志学术团体的作用,积极举办各种理论研讨会,发动大家踊跃写文章。《中国地方志》杂志和各地的方志期刊,要努力办好理论研究的专栏,营造学术争鸣的氛围,引导大家深入总结修志经验,开展理论研究,促进方志学科和其他学科的学术交流。对于优秀论文,要给作者以奖励。
九、增强依法表彰先进的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指组早在《条例》颁布之前就联合人力资源部,在全国方志系统开展过一次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条例》颁布后,中指组又根据《条例》规定,再次联合人力资源部开展了一次评选和表彰活动。这些活动极大地鼓舞和振奋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士气。现在方志系统有专职人员2万,兼职人员10万。他们中有许多富有献身精神、默默耕耘的先进人物,有许多感天动地、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今后我们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利,在每两次全国工作会议之间,都搞一次全国规模的表彰先进活动,使它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各地也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定期开展本地区的评比、表彰活动,不断增强地方志工作队伍的自豪感、使命感、责任感和凝聚力。
十、增强依法开展军事志、部门志编修的能力
《条例》虽然没有对军事志、部门志编修作出具体规定,但规定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就在实际上明确了军事志和部门志的法律地位。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各自工作。
同志们,《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制定与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党和国家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国地方志自古由国家组织编修的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它在相当长时间里是开展地方志工作最为权威的依据、最为有力的武器,我们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掌握,大力宣传,严格执行,充分运用。我们要抓住当前全党全国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各地纷纷制定文化发展规划的大好机遇,争取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到规划中去,乘势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只要我们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打造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的方志办,大力推进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志书编纂创新、资料搜集创新、质量管理创新、学科理论创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创新、修志队伍组织与培训创新,再加上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我们就一定能为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弘扬中华文明,作出自己的贡献。

2012年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纪要

2012年4月19~20日,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在湖北省宜昌市召开。这次会议是距离2011年5月全国地方志系统纪念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30周年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5周年近一年后,在全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开始推进的大背景下召开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出席会议并作题为《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 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讲话。湖北省副省长、宜昌市委书记郭有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成员、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田嘉出席会议并作题为《认真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为加快方志文化建设做出新贡献》的讲话。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富强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玉宏、邱新立,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聂昌斌、宜昌市政府副市长王应华等。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武警部队、15个副省级城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140多人参加会议。
会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全国地方志工作机构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和《全国省级方志工作机构主任会议各地经验材料汇编》,湖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陕西以及武汉等8个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介绍了本地的做法和经验,与会者分组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部分处室及方志出版社负责人介绍了2012年本部门的工作安排。会议内容丰富、安排紧凑,既总结了工作,肯定了成绩,交流了经验,也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朱佳木在讲话中指出,这次全国方志办主任会议以及地方志工作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地方志系统全面深入地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用《决定》精神指导和推动地方志工作,把《决定》精神落到地方志工作的实处。而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扬成绩,解决工作中时常困扰我们的实际问题,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
朱佳木认为,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一是增强依法敦促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履行修志职责的能力。现在,有的地方至今没有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有的虽然设有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机构,但只挂了一块牌子,实际上并没有人负责;有的机构在设置上不尽合理,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给工作开展带来种种不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这些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他们的上级积极宣讲《条例》,促使这些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二是增强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全面履行《条例》明确规定的五个职责。尤其有的地方综合年鉴,至今没有划归地方志工作部门,有关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通过贯彻《条例》,促进地方政府将综合年鉴的编纂部门划入地方志工作机构中。三是增强依法制定规划与规划备案的能力。《条例》明确规定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要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现在有的地方规划制定不及时,规划要素不齐全,规划备案不主动,规划调整不备案,这也需要依靠进一步贯彻《条例》精神来加以解决。四是增强依法统一修志时限和志书上下限的能力。新时期大规模首轮修志基本始于上世纪80年代,按照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其结束时间应当大体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我们一定要在今年年底,至迟在明年全国方志办主任会议前,彻底结束首轮修志。志书的记述时间范围,除首轮因为上限自远古起而横跨数千年外,凡续修都应限制在20年左右。现在一些地方把二轮志书下限延伸到眼前,不仅使第三轮志书的起止发生困难,也不符合志书编修的规律。五是增强依法搜集资料的能力。《条例》将地方志工作机构搜集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资料,都作为了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确定。要善于利用这一有利条件,破解在搜集资料中遇到的困难,扩大资料的搜集领域和种类,既要重视搜集文献资料、报刊资料、档案资料,也要注意搜集口碑资料、实物资料,还要重视收藏和管理各种资料,以便为今后的修志工作打下资料基础。六是增强依法保证志书质量、严格审查验收制度的能力。在修志过程中,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必须秉持科学的理论观点,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当然,确保志书质量不只限于政治观点正确,还要做到史实准确、布局合理、体例规范、文字简洁、要素齐全、编纂严谨,努力志书成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佳志、良志。七是增强依法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能力。地方志工作不仅仅限于修志工作,而是必须同时负责开发利用修志的成果。加快地情网站建设,是信息化时代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手段。对方志馆要重新定位,不要仅仅把它当成存放志书和展览修志历史的场所,而应当把它建成地情馆、国情馆,使它成为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又一个重要手段。八是增强依法开展方志理论研究的能力。要想方设法调动广大修志人员和社会力量,特别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学者开展方志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术团体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总结修志经验,进一步整理和研究旧志,进一步归纳整合理论研究成果和规范学术概念。九是增强依法表彰先进的能力。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利,使全国规模的表彰先进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同时,各地也要善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地区的评比、表彰活动,不断增强地方志工作队伍的自豪感、使命感、责任感和凝聚力。十是增强依法开展军事志、部门志编修的能力。《条例》实际上明确了军事志和部门志的法律地位,有关单位和部门也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各自工作。
朱佳木强调,《条例》在相当长时间里是开展地方志工作最为权威的依据、最为有力的武器,我们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掌握,大力宣传,严格执行,充分运用。要抓住当前全党全国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各地纷纷制定文化发展规划的大好机遇,争取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到规划中去,乘势推动地方志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只要我们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打造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的方志办,大力推进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内容创新、志书编纂创新、资料搜集创新、质量管理创新、学科理论创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创新、修志队伍组织与培训创新,再加上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我们就一定能为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弘扬中华文明,作出自己的贡献。
田嘉在讲话中围绕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对方志文化建设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他指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进程中,进一步发挥方志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方志文化建设,是地方志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地方志系统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是方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主力军,对于方志文化建设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看到,现在是发展方志文化最好的时机,我们要靠自身的努力,抓住机遇,科学发展。
田嘉认为,广义的方志文化包含人们在方志编纂和应用实践中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的总和,狭义的方志文化指的是地方志书及其深加工的产品。目前来说,方志文化主要由制度保障、工作成果体系、事业发展构架、共同价值理念等构成。方志文化从社会功能来看,有“存史、资治、教化”等特性;从成果编纂特性来看,有传承性、地域性、资料性、时代性、内容的广泛性、体例的特殊性、科学性等;从组织管理来看,有公益性、行政性、公共服务性等。资料性和地域性是方志文化的根本属性,掌握全面系统、客观真实、科学有效的地情资料是方志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田嘉强调,方志文化建设要做的工作很多,重点主要有三项。一是大力加强地情资料建设。首先是要加强入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其次是要加强以一个区域为主的地情资料的收集、整理,把全面、系统、科学收集地情资料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做。二是大力完善地方志成果体系。地方志成果体系应该包括综合志书、年鉴、各类专志(专业志、行业志、部门志、院校志、企业志等)、专业年鉴等,是宝贵的文化成果和文化资源。各类志书、专业年鉴是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重要补充。我们要在构建地方志成果体系方面作一些思考,充分把握各种成果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达到优势互补、详略互见、取长补短、科学完备的效果。三是大力开发利用地情资料和地方志成果。地情资料和地方志成果构成了方志文化资源,是宝贵物质和精神财富。在收集保存好的同时,作为开发利用的主体,我们要充分发挥作用,把这笔宝贵财富开发利用好。围绕这三项重点工作,还有理论研究、体制改革、制度配套、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工作,也需要我们花大工夫去做。
李富强在总结讲话中围绕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特别是落实好朱佳木同志的讲话精神,做好今年的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讲了三点意见。一是深刻认识形势,继续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他指出,朱佳木在讲话中对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了全面的分析和阐述。地方志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志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精神的丰富内涵,抢抓机遇,从增强国家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建设文化强国的高度,指导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将全会精神落到地方志工作的实处。二是加大依法修志力度,进一步增强依法修志的能力。目前,全国有22个省区市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一些市县也颁布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规范性的文件。去年召开了纪念中国地方志协会成立30周年和国务院《条例》颁布5周年座谈会,畅谈和总结了地方志工作事业发展变化和取得的各项成就,同时也看到在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实际问题。朱佳木在讲话中结合目前地方志工作,所阐述的10个方面的能力问题,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三是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扎实推进地方志各项工作。他希望各地会后认真学习传达、贯彻落实朱佳木同志讲话精神,加快首轮修志扫尾工作,力争年底或明年年初彻底结束;对第二轮修志工作要扎实推进,保证志书的质量;已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的地区要加强地情资料的搜集,加大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进一步加强方志理论的研究;要切实担负起《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对各地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的力度。
湖北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文坤斗、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刘建、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方未艾、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潘捷军、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翟世林、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陈强、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刘培仓、武汉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舒炼在典型发言中,结合本地实际,介绍了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主要有:湖北省坚持把队伍建设放在工作的首位,以能力导向抓队伍,以能力标准抓岗位,以能力实践抓考核,以一专多能抓培训,把提升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上海市以世博志编纂为抓手,打出世博牌,以优化修志环境,提升依法修志意识,全面推进第二轮修志展开。同时借世博志编纂典型引路,为第二轮修志积累经验,培养人才。江苏省以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为抓手,确立地方志工作“抓两头(即志书编纂、宣传普及)”的发展思路,地方志书“大众化”的民用思路,地方志书“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建好地情资源平台,用好新闻传播平台,做好服务基层平台,让地方志书走进民众,不断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力。浙江省发挥自身优势,以重大课题项目为载体,扎实开展方志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为修志实践、学科建设提供学术指导和智力支撑;以论坛、杂志、网站等为平台,积极致力于方志学术研究。山东省在信息化建设中,以信息化推动史志工作现代化为切入点,以实现史志工作成果的全社会资源共享为目的,积极探索史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途径和手段,全力打造传播先进文化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广东省注重加强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一方面不断强化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职能,完善机构设置,另一方面加强统筹规划、抢抓机遇、依法修志等方面的能力,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陕西省注重从文化建设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转变工作思路,强化机构建设和组织领导,畅通选人用人渠道,探索地方志资源研究、开发与利用的新途径。武汉市通过编纂史志书籍《中国红——辛亥革命百年祭》,对拓展和深化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尝试和探索。
分组讨论会上,与会代表踊跃发言,气氛热烈,大家充分肯定了朱佳木和田嘉的讲话,简要总结了各自取得的工作成绩,介绍了工作设想,并围绕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依法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督察指导、方志文化在地方文化建设中的定位、方志馆建设以及开展对地方志队伍的分级分类培训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讨论,一致认为,这次会议非常圆满成功,大家进行了工作交流、经验交流、学术交流、思想交流和感情交流,收获很大。同时从这次会议也可以看出,全国各级方志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志工作的能力正在不断增强,全国地方志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地方志成果越来越引人注目,地方志工作为建设文化强国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家表示,会后将认真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干出新的成绩,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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