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试行)
为了保证全省第二轮编纂市、县(市、区)志书的统一性、科学性、准确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福建省第二轮市、县(市、区)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一、书名 体裁 结构层次 标题 小序
第一条 书名:市、县(市、区)志书名上不出现“续修”字样,分别在《××市志》、《××区志》、《××县志》正下方或竖排时在其左边标明上下限年份,如(1988—2005年)。首次编纂的志书,书名不用标名上下限年份。
第二条 体裁:志书体裁主要以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为主,可辅以其他体裁,并以志为主。对前志的纠错补遗可设专卷(篇),也可在附录中记载。
第三条 结构层次:市、县(市、区)志,按卷(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第四条 标题:卷(篇)、章、节、目均以事项命题。名称采用名词或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三章”、“第六节”;目可以用“一、二、三、四、”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不同,分别用“(一)(二)(三)(四)”、“1.2.3.4.”、“(1)(2)(3)(4)”标示。
第五条 小序:市、县(市、区)志的卷(篇)、章下二者可选一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全书应尽量统一设置。
二、文体 语言 文字 标点符号
第六条 文体:志书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或文言文,也不要文白间杂;一般使用陈述句,完成时态,不能使用祈使句、疑问句和未完成时态。
第七条 文风: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浮词、套话、空话。在使用判断词和修饰语时,应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第八条 语言:要遵照2000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
使用专业术语,一定要清楚准确,要经有关专家审阅。专业性过强的术语,使用时应加以注释说明。
第九条 文字:要以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86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试行)为依据。不得使用已停止使用的1977年《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或其他不规范、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
在引用古籍或用作姓名时,遇到个别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第十条 标点符号:要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新修订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标点。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可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特别要注意引号的使用。词语用引号,要注意带有特殊涵义或需要着重论述对象的用法。如中共十三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改革开放不加引号,“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必须加引号。
注意数字连接线的用法。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用一字线“—”,如10%—20%,30公斤—50公斤。
表格中年、月、日之间应使用半字线“-”连接。如“1978-01-26”;文中年与年之间的连接线应用一字线,不用浪纹线“~”,如1998—2003年。
三、图 表 照片
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均不编号。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走,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图和照片须加序号,并配有简洁、准确的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如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与示意图等,凡绘有地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省测绘局审定。文中示意图,图题应置于图下方,图序编法以卷(篇)为单位,依次排列。如卷2第一图,写为“图2-1”,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表,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序、单位要齐全,表头设置和表线画法要规范。表序的编法以卷(篇)为单位,依次排列。如卷1第三个表,写为“表1-3”,依此类推。表中的栏目要清楚,标示要齐全,不设附注栏 ,需要说明的文字列表下注。表序置于表格的左上角,单位置于表格的右上角。
第十三条 照片,分为文前照片和正文中照片。文前照片选择的标准是:与本地发展密切相关, 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的情况,能反映本地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文中照片配合文字记述,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
四、时间表述
第十四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一律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以全称。如“1997年”,不写成“97年”。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以前年份用历史正称,即先书写朝代年号,后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并在每节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17年(1928年)。
第十七条 不准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上月”等,应写明具体时间,也不要使用模糊记述文字,如“不久以前”、“多年来”等等。
第十八条 生卒年份、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份应加“年”字。
五、名称 称谓
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注意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第十九条 全称和简称。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省政府”。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改用全称,如“文革”要改为“文化大革命”。
第二十条 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能用今称代替,如“苏联”于1991年12月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国家,中间有一段“独联体”时期,记述时一定要掌握好其时间界限。在使用古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如何时称“市”,何时称“厅”,何时称“总公司”等。
第二十二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注当地俗名。
第二十三条 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可采用报刊通用译名,并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第二十四条 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等第一人称。
第二十五条 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的称呼。为反映历史事实,人名记述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前加职务。
六、数字运用
统计数据应尽可能采用国家统计部门汇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原始数据,志书根据需要也可选用其他的数字资料。采用业务部门管理的数据,则应以业务部门的统计为准,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数字用法应以1996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209年,1931年9月18日,4时20分,下午4点。
第二十七条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41 302、-125.03、1/16、4.5倍、34.05%、4.5‰、3∶1、1 736.8万公里、4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 、0.56安培、60多万公斤。
第二十八条 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国办发〔1998〕3号文件,21/22次特别快车,8341部队,90号汽油,ISBN7-303-04761-X、HP-3000型电子计算机。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也都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九条 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 672、21 438 513。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作为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千赫等法定计算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 000 000公里可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 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第三十条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第三十一条 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如十滴水、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三十二条 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的约数和带“几”字的约数,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十几。
第三十三条 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朝代纪年),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如正月初七、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第三十四条 星期几、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词组的数字书写时应用汉字。如五四青年节、“八八”洪灾、“九一三”事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
第三十五条 表示数量的增减,要注意下列情况:“为(是)过去的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了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翻一番”过去为一,现在为二,“翻两番”,过去为一,现在为四。降低到80%,原为100%,现为80%;降低了80%,原为100%,现为20%。不能出现“降低(减少)××倍”的错误记法,因为降低(减少)一倍即原数减去原数,等于零。
七、符号 代号 度量衡
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都应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的“亩”应改成“公顷”;重量中的“市斤”、容量中的“市升”,应分别改为“克”、“升”;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
第三十七条 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哩”、“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第三十八条 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后面不能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一。行文中,如“克”、“米”、“平方米”,不要写成“g”、“m”、“㎡”,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
八、注释 引文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
第三十九条 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末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括号注。
1.页末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首先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码(如①②③等),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几个数码并列合注一条。
2.括号注:括号紧随该词语之后。如括号注在该句最后,那么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
第四十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引用原著时,要以最新版本为准,并要加引号,但转述大意可不加引号;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使用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原文错字也要照录,可在错字后面用[ ]标明正字。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进行编排。
1.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著录格式为: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例如: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页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2.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字别、文号、标题。如:国发〔1981〕87号文件《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3.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原载××××年×月×日《人民日报》第×版。
九、文献选录
第四十一条 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如实记载,不得任意改动。历史档案,如做必要的文字加工时,统一使用以下符号:系错字的,可改于其后,用方括号[ ]标明。增补的漏字,用角括号〈 〉标明。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内容时,将字写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注问号(?),以示存疑。原文标题不确切,重拟或修改时,采取页末注的办法注明。
十、志书署名
第四十二条 在封面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不在封面署主编、副主编姓名。
第四十三条 统一在志首或志末署下列人员姓名:(1)领导小组成员姓名;(2)编纂委员会人员姓名;(3)主编、常务副主编、副主编、编辑人员姓名;(4)提供文字、图片、照片资料、实物资料人员姓名;(5)装帧设计人员姓名;(6)审稿人姓名。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志书主编、常务副主编、副主编的署名,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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