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闽委【2011】53号),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2012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
一、目标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细则,并组织实施。
2、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抓好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认真执行《福州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秘书口试行干部考察工作预告的通知》、《福州市专业技术职务公正评聘实施办法》,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要求
1、贯彻落实《福州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9]16号)和省市制定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委“六个机制”方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上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责任人要带头廉洁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格要求自己,经常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管好支部成员和科室领导。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年内安排廉政教育活动专题,严格执行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研究,联系实际,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强化监督检查。要重点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监督五项制度及实施办法。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工作人员大会,责任人作廉政专题报告;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市政府党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张硕,副组长王小珍、刘必霖,成员郭琳、翁月明、张灵,单位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责任负责总责,对本单位违纪行为的人和事组织查清,加强教育,并上报上级机关。
6、每半年对机关效能及政务公开进行一次检查,公示。
三、考核奖惩
1、对机关本委领导和支部委员干部党风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2、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直接挂钩。
3、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按照中央《规定》和省、市《实施办法》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不受责任人工作变动的影响,责任人的工作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