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启动县(市)区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3〕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地方综合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策、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是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了解地情的重要工具书,也是编修地方综合志书的重要汇编资料。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目前,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均已启动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但地方综合年鉴仅市本级及永泰县组织编辑,其余县(市)区尚属空白,县级年鉴编纂工作较省内其他设区市相对滞后,不符合省会中心城市的发展要求。根据今年7月召开的全省设区市地方志机构主任会议精神,全省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要尽快开编地方综合年鉴,并将于年终对开编情况进行通报。为加快推进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方志委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依法修志编鉴意识,高度重视年鉴编纂工作。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重要职责。地方综合年鉴作为政府公报性质的工具书在展示地区形象、服务地方经济、促进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方志委及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把修志编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启动县(市)区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一纳入、五到位”,把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编纂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坚持分步推进,加强分类指导。
要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市)区级地方志机构是本级年鉴的具体承办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各县(市)区政府务必要尽快启动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市方志委要加强对县(市)区年鉴编纂工作的指导,并做好跟踪落实。编纂工作尚未启动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年鉴编纂方案,于2013年9月上旬前将年鉴开编工作计划报送至市方志委;计划2013年年底开编的,于9月底前将年鉴编纂方案报送市方志委。
三、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组织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地方综合年鉴编纂任务,保证编撰质量。
(一)落实撰稿任务。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协调本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和义务,依法向地方志机构提供年鉴编纂资料。各撰稿单位要按照编纂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内部机构和相对固定的撰稿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撰写并按时报送年鉴稿件。
(二)提升编辑出版水平。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地方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提高年鉴有关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力求年鉴编纂体现时代特征、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政治观点正确,文字流畅精炼,体例科学完备,内容全面完整,资料翔实准确。
(三)加强编纂队伍建设。市方志委要加强年鉴编纂理论研究与队伍建设工作,实时编发《地方综合年鉴编写规范》,并举办县(市)区年鉴编纂工作业务培训班。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加强编纂人才培养,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编纂人员素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