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全国率先为机关效能建设立法
2013-09-2610-09-42来源:
本报讯《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我省在全国率先为机关效能建设立法。据悉,通过立法有望解决一些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和推诿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等官僚主义问题。
草案规定,各级机关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要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
草案还要求,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审批职能机关规范办理。
在效能问责方面,草案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发展环境的;懈怠懒散、消极应付,贻误工作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扣分依据。
(本文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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