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扶持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
2013-10-1104-12-23来源:
■本报记者 何佳媛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出台《关于加快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蓝色经济产业园(位于福清)重点发展临海装备制造产业,培育发展海洋生物产业,扶持发展海洋服务产业。 瞄准三大产业
发展临海装备制造产业,即引导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装备制造、核电装备制造、海洋新材料制造、高端精密机械制造等重大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发展,培育临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培育发展海洋生物产业,即重点发展海洋生物保健品、功能性食品与化妆品、海洋生物酶制剂研发利用,打造海洋生物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品生产基地。
扶持发展海洋服务产业,即积极引进商贸、旅游、物流、会展服务业,探索利用平潭设立保税岛政策,探索允许台湾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在园区开展相关业务,形成以海洋文化创意、海洋信息服务、海洋科技服务为主导的园区现代海洋服务业发展体系,建成重要的现代海洋服务业集聚区。 给予政策扶持 《意见》提出,福州市政府拟在财政专项资金、创新补助、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福州市与福清市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和从园区产生的各项地方留成收益(土地出让收益除外)中提取20%,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我市对项目落地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用海等要求的海洋产业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市)重点项目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优先保障用地用海需求。
我市鼓励园区企业自建或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涉海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不重复补助);对园区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涉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市级认定的涉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首次获得省级海洋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十佳”海洋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园区对获得上述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在用地用海方面,对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省、市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对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园区企业用海,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
在人才方面,我市将加强园区高管人员激励,经认定的企业高管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在住房方面,根据园区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规划,将分期统筹安排建设人才公寓、员工公寓等配套公租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职工宿舍和高层次人才住宅。
(本文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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