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烈士证明书》启用
2013-12-2710-29-00来源:

民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统一式样的《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同时换发《烈士证明书》。
  通知规定,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的,均发放新式《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烈士通知书》由烈士评定机关统一编号、填发;《烈士证明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由烈士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向烈属颁发。
  通知明确,烈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以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烈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后,补发新式《烈士证明书》。

点击显示全部 》
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福州市 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邮箱:fzdsfzs@126.com 闽ICP备20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