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颁布施行推动地方志工作大发展
2014-02-1012-07-37来源: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于2013年12月26日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133号颁布,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经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志机构一年来的反复讨论和酝酿,于2013年8月在福清市完成终稿,这是福建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规章。

2014年1月28日,《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等媒体用较大篇幅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登载了省方志委主任冯志农在就《实施办法》答记者,他强调《实施办法》是对国务院《条例》的补充和细化,突出了福建特点,是福建省方志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同日,市方志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学习《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实际行动推动福州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委党组对宣传和落实《实施办法》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学习和宣传《实施办法》放到工作的突出地位。二是按照《实施办法》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开展,查改工作中的不足,将原来不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做法作统一的修改,将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全市地方志的中心任务。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向县(市)区、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扩大《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地方志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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