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日,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召开各县、市、区方志办主任工作会议,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地方志工作条例》。会议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按照条例精神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给足资金,把第二轮修志工作扎实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