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9日福州市地方志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日市地方志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
1999年9月20日市地方志学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6日市地方志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修订,
2006年5月22日市地方志学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州市地方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Fuzhou Local Histo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福州地区县(市)、区和市直修志单位地方志工作者和社会热心于方志事业者自愿结成的地方志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 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专业修志工作者和 社会热心方志事业人士,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和年鉴的理论研究,促进加快修志进度和提高志书编纂质量,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受福州市社科联指导和福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乌山路100号市委大院1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会员加强政治理论和修志基础知识学习,提高思想水平和修志理论水平,致力于方志、年鉴编写和方志理论及历史文化研究。
二、宣传编纂方志、年鉴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读志、用志活动,发挥志书作用;进行方志学术研讨,壮大方志理论队伍。
三、加强与市内外方志、文史学术团体之间联系,开展方志、年鉴编纂、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四、不定期编辑学会《通讯》和有关刊物,推荐发表会员优秀理论文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方志、年鉴编纂业务与理论研究活动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向本会提出申请(个人会员须有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甲 个人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业务和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乙 团体会员:
(一)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业务和学术资料;
(二)可参加学会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等;
(三)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个人会员费(每年5元)和团体单位会员缴纳会员费(每年300元至2万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六)团体会员单位应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每4年召开一次。它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核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罢免理事;
(七)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会长连选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任1名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本届理事会工作目标,制定学会年度活动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保证计划的完成;
(六)建立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理事会责任制(包括每个理事的具体职责),以及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七)表彰奖励方志优秀论文及学会活动积极分子;
(八)总结学会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领导学会实现本届理事会的工作目标,对整个学会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根据分工,组织领导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六)会长有权决定处理学会的紧急事务,事后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学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学会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办理新会员入会有关手续;
(四)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调,承办理事会所决定的工作;
(五)负责组织草拟学会活动计划、总结及有关文件,并负责实施、检查结果;
(六)负责管理理事会活动经费,拟定学会年度经费预算;
(七)负责组织学会会员档案及学会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八)负责将学会活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及市社科联、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汇报;
(九)承办市社科联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费;
(二)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会长或委托常务理事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