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珍
英国著名科技史专家、《中国科技史》的作者李约瑟博士曾说过:“古代的希腊乃至近代的英国,都没有留下与中国地方志相似的文献,要了解中国文化,就必须了解中国的地方志。”地方志在“存史、传世”的历史价值方面,在“资政、育人”的现实作用方面,具有其他信息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和优势。
2006年5月18日《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地方志的行政法规,是地方志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大事,是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精神在方志界的充分体现。始终不渝地学习好贯彻好《条例》精神,既是又好又快推进地方志事业的法律保障,又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和任务。可以说,今后一个很长时期地方志事业的发展,以及解决工作进程中的问题,关键就在能否很好地坚持了科学修志、依法修志和修用并举。
一、深化思想认识,继续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的颁布,把修志工作从过去单纯依靠政府发文、领导发话、自上而下的“官书官修”模式,进步到“官书法修”的层面上来;把传统的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推动,转移到依靠法规推动的支点上来,解决了行政手段容易出现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保障了地方志工作的连续性和长期性,对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为契机,在地方志系统精心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学习活动,如,组织召开《条例》颁布两周年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开办依法修志暨修志编鉴培训班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办班活动,全面、准确、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认真掌握《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规范要求,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志工作的责任心和光荣感。
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为契机,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如,在报纸开设专栏,发表政府分管领导关于纪念《条例》颁布两周年讲话,以及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理论工作者就《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答记者问和学习体会文章;与电视台联合制作贯彻宣传《条例》的电视专题片;走进市广播电台交通广播直播间,对市民进行《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宣传;举办《条例》宣传展览、知识竞赛;组织开展“读书月”活动,举行已出版的志、鉴、史以及其他地情资料展销活动,等等。
通过开展深入具体的学习宣传纪念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地方志事业的了解和认识,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尽所能地支持地方志事业的创新发展,使地方志事业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坚持科学修志,推动地方志事业永续发展
当前正是第二轮修志时期,地方志工作要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就必须坚持和体现科学发展观,在修志编鉴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结合”,确保地方志事业“伴民族、随历史、代代相济、永不断章”,实现科学、永续发展。
一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社会进步有其历史的衔接性,也有其历史的变异性。地方志工作既要继承延续,又要据实创新。要在体例上与前届志书保持相对衔接与平稳过渡,在方式上重视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在内容上既搞好承接又突出记述经济社会重大改革创新历程。
二是“横不缺项”与凸显特色相结合。地方志作为一方之全书,必须做到“横不缺项”,百科缺一科不可。同时,还应该突出重点,凸显特色。对福州来说,就要凸显其改革开放的时代特色,凸显其历史文化名城、商贸港口城市以及对台区域优势、服务“海西”建设等地方特色,提升福州作为福建省会中心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综合竞争力。
三是资料收集与深入研究相结合。资料收集是修志的基础,要把资料收集、整理与深入研究、考证相结合,正确处理好真实性与科学性、宏观与微观、观点与事实三个辩证关系,确保收集的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可信。同时,加强编纂业务和方志理论的研讨,从理论上厘清修志实践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坚持依法修志,开展《条例》贯彻落实的督查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各级将地方志事业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落实地方志工作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使修志工作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
《条例》明确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支持”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的义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是组织编纂地方志的主体,是修志职责的担当者,并对地方政府的职责(如领导问题、财政保障问题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解决了修志工作的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如果要总结一个地方的修志工作经验,那么,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应该是领导重视。“领导重视”不能只停留在领导者个人认识的程度上,而是要从执法的角度,真正把修志工作列入政府职责,坚持依法修志。但目前我省地方志工作仍存在一些较突出的困难和实际问题,“一纳入、五到位”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仍然是困扰地方志工作的最大问题,特别是县区级地方志机构。
《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职权和法定责任。要落实好《条例》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理顺地方志工作关系,提升地方志工作地位,确保权责统一。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方志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查。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修志编鉴工作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不履行为修志编鉴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这一法定义务的单位,列入政府督查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切实把各有关单位落实修志编鉴工作的相关职责与义务同本单位年度工作考评挂钩;要扩大修志编鉴工作评先评优的视野和范围,重视抓好地方志系统和相关单位修志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四、坚持修用并举,重视发挥志鉴的资政、教化、存史功能
地方志工作不能搞两张皮,满足于“闭门造书”和“一本书主义”,要紧贴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资政、参谋工作,发挥思想库的作用;要结合地方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地情教育和爱国、爱乡教育。
随着第二届志书的陆续完成,更要重视研究如何进行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也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国家、省里一直着力强调的工作重点。从信息学角度看,地方志是一大资源,是一种高密度的信息载体,是一种可以广为传播的信息媒介,其功能首先是服务当代,受益者应是全社会。当前,地方志工作比较受重视也发挥得较好的是其存史功能,而存史功能应是志鉴编纂完成之后也就自然派生而出了。相对而言,当前志鉴资料的资政、教化功能的发挥重视不够也较为薄弱。
地方志工作部门是古今地情信息的加工厂和集散地,准确地说,是一种纵贯古今、横陈百业的特殊文化事业和信息产业。要逐步建立起地方志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系统,逐步实现由传统的、阶段性的、单一的修志业务,向与现实紧密联系的、长时期的、全方位的复合型社会古今信息服务事业转变。要树立“事在人为”的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历史的借鉴和现实的依据方面,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要树立“有为有位”的观念,突出以“有为”争“有位”,积极主动地为领导服好务,然后又不失时机地争取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以“有位”争取更大的作为。
五、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做好修志编鉴工作的关键。要突出抓好地方志队伍的业务培训和理论武装,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新时期地方志队伍。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加强地方志机构自身建设,努力优化地方志工作内部环境,这是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要突出以人为本,从讲团结入手,在地方志系统开展“促进团结、和谐,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机关”等主题活动,目标就是要把我们地方志工作机构建成一个团结、和谐的机关,一个学习型、研究型的机关。这是一个目标,其目的就是营造一个团结和谐、风正气顺,心情舒畅的大环境,使每个干部职工都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位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委、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完成好。同时,还可通过开展“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交流活动,以及健康有益的文体、联谊活动,进一步密切修志人员之间、地方志机构与各相关单位之间的感情,从而增强干事创业的凝聚力。
盛世修志,存史资政。《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志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有了法律保障。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修志为用的观念,充分挖掘地方志资源,不断拓宽地方志工作的社会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有地方特色的地方志事业,为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为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