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天禄
中国是一个具有光荣修志传统的国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颁布实行了社会主义新篇方志工作,各地都编纂出版了第一轮的社会主义新方志,所缺的就是一部修志法规。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工作”和“重视指导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针,2006年,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终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下面简称《条例》)。
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条例》成了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是方志发展史上一座巍峨的里程碑;是对我国自古以来地方志由国家组织编修这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方志工作领域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它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充分吸取了历史上、尤其是编修新中国第一部新方志的经验和教训,凝聚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它是我们方志工作在完成第一轮编修工作后不断开拓奋进,夺取新的更大胜利的重要保证。
本人亲自主持了福州市的第一轮修志工作,深刻感受到新编《福州市志》工作无论是在政府投入的力度、修志的广度、还是在修志的成效上,都是福州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朝代所无法比拟的。在第一轮修志时,时代环境决定了我们可以靠文件来推动修志工作,靠文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给以无条件的支持,靠文件来索取我们所需要的各种资料。现在,就在第二轮修志展开之后,我们发现情况已经出现了变化,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多样化,政府职能也相应发生转变。例如就以电信志而言,过去我们只要抓住福州市电信局,许多问题都可迎刃而解。现在,电信市场出现了电信、铁通、网通、联通、移动等等群雄并峙的局面,谁也不愿意自找麻烦,谁也希望能推脱包袱,在这种新形势下,再像过去那样,单纯依靠政策性文件,依靠行政手段来组织修志工作,自然难以适应需要了。然而,地方志是一项事业,不能像对待企业那样,任凭市场原则起作用,我们就只能用法律手段确保修志工作规范、有序、稳定、持续向前发展,用法律去制约不愿自觉履行责任、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解决一些地方在地方志工作上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组织协调困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如上述的电信志,我们就要求打破过去电信一志的局限,让联通、网通、铁通、移动、电信各负其责、各自写好自己的一块,从而解决了这一难题。我认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为地方志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而言,近两年的实践证明,《条例》的重要意义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二、概念清楚,工作明确
首先,《条例》明确了地方志的概念和地方志工作的范围。《条例》指出,地方志是“资料性文献”,其外延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而地方综合年鉴是“年度资料性文献”。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属于“资料性文献”,因此就都应该由我们地方志部门来统抓这项工作。虽然这只是简单的几个字,可是本人对此却是感触良深,过去福州市的年鉴编纂工作是由统计局管的,而我们从来就是把年鉴当做“资料性文献”,因此要求由我们来负责编纂,几经努力,市委、市政府对我们很支持,把年鉴工作交给我们,我们接手之后,在各方面加以改进、2004《福州年鉴》在全国获奖,《条例》的这一规定给我们以很大的鼓舞。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也不能在年鉴与方志之间划等号,用编辑年鉴代替修志工作。关于地方志工作范围,《条例》明确指出:方志工作不是编一部书,而是以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中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这就使我们的工作目标更为明确。多年以来,我们编纂出版《福州史志》,召开各种研讨会,研究修志理论和实践,所开展的正是这一方面的工作。《福州史志》从2007年改为双月刊,全年6期、收录了约150篇文章,内容从方志理论研究到民俗掌故,是一本了解福州人文历史、风物源流的重要刊物,在福州史志研究界和人文社科界口碑颇佳。
三、政府修志,各界支持
我们知道,志书编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但是各部门,各单位又应当有自己的明确责任,责任不明,就可能互相推诿,造成工作的无序与混乱。《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各级政府的修志职责是“领导”。在第一轮修志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我们的修志工作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专兼职人员结合”的格局。《条例》在肯定这一点的基础上,对政府职责给以明确界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志工作负有领导之责,要把地方志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要把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点是至为重要的,须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经费,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多年以来,尤其是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每年都拨给我们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让我们有可能去聘请兼职专业人员,让我们有经费去点校出版旧志。我们在工作中一旦遇到困难,市政府总是及时地切实负起责任。可以说,我们在前进道路上迈开的每一个步伐,我们工作的每一点成绩,都是与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的。
再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有五项。《条例》规定:一是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无论是市志编修工作,还是市行政区域内的五区八县(市)的修志工作,我们都经常地密切注视着各种情况,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二是拟定工作计划与编纂方案。三是组织编纂地方志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是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的研究。五是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我们知道,地方志的作用就是“存史、资治、教化”。市方志委多年来都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为全面发展福州的经济而积极拓展社会用志的途径,建设地方志的资料库,建设网站,让《福州市志》上网。福州市地情信息网站于2005年开通,目前地情网上资料有《福州市志》八册1100余万字,13部县(市)区志,7部专志和部分旧志,《福州年鉴》、《福州史志》以及介绍福州专题动态新闻、地方志学会等栏目。所录入的志书达54本4876万字,点击率不断上升。从而使世界更好地了解福州,让福州更快地走向世界。
《条例》明确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必须“支持”。福州市志是全面系统记述福州地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书,离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和配合,我们市方志委就会成为操办无米之炊的媳妇。《条例》规定:各地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并且不得提供虚伪材料。这就是说不再是可提供也可不提供而是必须提供准确材料。这就解决了下锅的“米”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唯其如此,我们才有用武之地,也才有可能使我们的记述做到全面、系统和准确。
四、讲究质量 铸造精品
质量是志书的生命,没有质量的志书无异于一堆废纸,它浪费人们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国家的钱财,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志书的质量,为保证质量,《条例》有了明确规定。
首先,就编纂指导原则而言,《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与现状。”
这个要求是很高的。无庸讳言,在当今的修志队伍中仍然有些人不敢秉笔直书,他们只考虑这个内容是否会引发问题,而没有认真探究志书记述与客观实际的差距。于是,只记述改革成果,不敢触及改革中的问题和失误;只记述下岗职工如何在政府扶持下再就业,不记述下岗职工的实际状况;只记述政府采取哪些措施减轻农民负担,不记述农民实际负担有多重,这样的记述固然省事、保险,但却不符合存真求实的要求,也就不可能起到资治的作用。须知,我们的力量在于说真话,唯其敢于说真话,敢于正视现实,面对实际,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不断前进。而只有存真求实,我们的志书才有可能成为精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第二,就编纂人员而言,按《条例》规定:我们编纂地方志就是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提高编纂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我们通过各种手段,如包括举办培训班、修志工作联系会、外出考察等等。从政治思想到业务能力,从行政管理到道德修养,从理论素养到文字逻辑,全面提高修志人员的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诚心聘请在修志方面学有专长的兼职专业人员,从而保证精品意识的贯彻。
第三,就审查验收而言,我们也是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验收的主体来负责的,同时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志书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
在福州市第二轮修志工作启动后,我们就是这样地结合学习《条例》,不断总结第一轮修志的经验教训,在编纂方针、记述原则、体例篇目、图文搭配、版式设计等具体问题上下功夫。从而继承和发扬第一轮修志的长处,避免其不足和缺憾,使第二轮志书的质量,从内容到形式都能比过去有明显的提高。目前我们的第二轮修志情况是良好的。《福州市志》已进入总纂阶段,全志五册,66篇,达800万字,第一、二、四、五册的评稿会均已于2007年召开,第三册评稿会正拟召开。各县(市)区的编纂工作正按计划进行。至2007年底,《台江区志》已交福建省方志委审核,《永泰县志》正在福州市方志委审稿,《连江县志》、《晋安区志》、《闽侯县志》均已进入总纂阶段,其他各县(市)区也已基本完成初稿。其间,在2006年以前已出版《福州姓氏志》等11部专志,2007年3月《昙石山文化志》已经出版发行。《福州三坊七巷志》已与出版社签定出版合同。《福州华侨华人志》正在汇总意见加以修改。《福州年鉴》的改版工作全部到位,从以数字为主的年鉴改为文字为主的地方综合年鉴,从而使《福州年鉴》栏目与第二轮《福州市志》篇目基本吻合,能全面反映福州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
应当说,两年来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我们的第二轮修志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们相信,有了《条例》这部法规的保证,我们的工作已经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只要我们上下一心,开拓奋进,我们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的方志事业做出更大的成绩。
(作者单位: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