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志书篇目设置的原则:“地方志的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形式上不强求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