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升我省地方志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理论素养,推动地方志理论创新和学科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地方志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全省广大地方志工作者深入思考、努力钻研、积极探索,修志问道,促进地方志课题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发挥地方志地情智库作用。
第三条 课题实行“面向社会,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地方志课题研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进行管理,采取进程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方志委设立全省地方志课题管理领导小组,由委领导任正、副组长,并指定1名委领导作为分管领导,成员由各处负责人、各设区市方志委(办)负责人组成。
课题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审定课题研究的专项规划、重点任务。
(二)审定课题立项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立项申报书,建立课题管理平台。
(三)审定年度的课题选题研究方向,指导课题的学术创新、提纲设计、重点要点设置。
(四)审定课题的验收结题意见。
(五)评定和奖励课题优秀成果。
(六)指导课题成果应用、宣传和推广。
(七)指导组织相关课题的学术交流研讨。
(八)审定课题管理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课题管理领导小组选设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形成课题专家组,每年可根据需要作人员调整。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核年度课题选题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与申报课题选题的立项评审,提出经费资助建议。
(三)参与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与验收结题评审,提出鉴定意见和验收结题意见。
(四)参与课题研究成果的评定工作,提出评定意见。
(五)参加相关课题研究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六)参与课题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课题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秘书处,负责课题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课题管理办公室由秘书处(该处的课题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兼)、省志辅导处、市县志辅导处、志书编辑处各指定1人组成。秘书处牵头负责课题全面工作,重点是做好行政组织协调事务。省志辅导处、市县志辅导处、志书编辑处等业务处协助秘书处做好课题管理中选题研究、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题,以及成果的转化、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课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课题研究的专项规划和重点任务。
(二)做好年度课题管理进度计划,在汇总整理年度选题研究方向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课题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年度的课题选题研究方向目录。
(三)组织审核课题立项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四)提出课题经费预算建议,推动落实课题配套经费。
(五)审核课题中期检查、结项材料,协调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课题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题工作,复核鉴定和验收结题意见。
(七)具体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应用与推广。
(八)具体组织课题研究成果评定与奖励。
(九)参与组织有关课题研究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十)实施课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接收课题申报(负责)人交付的相关课题资料,并按年度对课题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十一)协调处理课题管理其他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课题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在福建省情网站、《福建史志》和《修志简讯》上公布选题通知,提出下一年度课题选题研究方向目录,并于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受理申报。
年度选题研究方向为课题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建议,申报人还可自行拟定研究课题进行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报面向全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应与所在单位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课题申报可采取个人申报和集体(或单位)申报。申报人在多人参加的课题中即为课题负责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课题申报(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是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有稳定的研究条件和时间,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三)申报重点课题者须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工作经历,如未达到上述条件,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四)申报一般课题者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地方志工作或地方文史工作经历。
(五)每位申报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已承担有课题但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同一课题不能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的课题实行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除符合申报条件外,还应在地方志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或实践经验,具备承担课题相对应的课题组织和研究能力,以及较强的理论学术水平;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跨单位、行业择优任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报课题申报立项表、经费预决算说明,提交课题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题的全部材料。
(二)提交课题管理中期检查情况报告。
(三)严格执行各项承诺,提供阶段成果、最终成果。
(四)及时报告课题进展中出现的问题。
(五)提交课题研究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调查数据资料、音像资料等等,以及最终成果,复制1份交付课题管理办公室备案。最终成果中,已正式出版的论文(含系列论文)展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出版的著作提供1本(部)。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人根据课题申报通知,在福建省情网站下载“福建省地方志课题申报立项表”进行填报。申报立项表须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及初审。立项申报表经初审后报送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选题立项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日期截止后,课题管理办公室须组织委机关有关业务处室人员和课题专家组形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选题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课题选题立项坚持务实、出精品和突出福建特色的原则,加强方志理论、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和地方历史文化的研究。
第十六条 评审立项的课题选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志鉴理论,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能够指导和推动地方志工作,促进地方志学科建设方面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突出福建特色的研究课题。
(三)研究福建地方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课题。
(四)围绕地方志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应用价值的课题。
(五)具有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特征的学术前沿课题。
(六)课题申报(负责)人以及课题组成员有一定数量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的课题。
(七)课题成员结构和申请经费比较合理的课题。
(八)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的课题。
(九)围绕中指组办公室每年学术年会主题、方志国际研讨会主题展开研究的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选题评审立项的主要程序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课题选题送交评审组和领导小组函审或会审。
(二)每一课题须经3名评审组人员评议,提出选题立项意见。
(三)每一课题以评审组过半数同意推荐为通过标准。
(四)对有争议课题可另聘请专家复议。
(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课题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立项。
(六)对获准立项课题(含经费)在福建省情网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课题名称、负责人、单位、成果形式、完成时间、资助经费额度等。
第十八条 参加立项评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立项表;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报立项表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三)课题函审或会审的有关资料和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由课题管理办公室收回存档。
(四)实行回避制。参加课题申报立项的委机关业务处室人员和课题管理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通过公示后,课题管理办公室发出立项通知书。课题管理办公室在与课题申报(负责)人在“福建省地方志课题申报立项表”签字后,课题研究随之正式启动。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凡因课题申报(负责)人方面的原因未签署的,立项资格自行取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项预决算管理。每项课题实行经费资助与自行筹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配套资金等多途径投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对课题资助经费进行调整。
课题管理办公室按照核定的课题资助经费拨付到课题申报(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备查。申报(负责)人按照规定自主计划开支课题资助经费使用,须出具正规财政票据给课题管理办公室。
本委课题申报人按照《省方志委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按票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重点课题期限两年,最多不超过3年,提供3—6万元的资助,公示后拨付40%,中期检查报告评估合格后拨付30%,验收结题后拨付30%。一般课题期限1年,最多不超过两年,提供1—3万元的资助,公示后拨付50%,验收结题后拨付50%。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后期经费不予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的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课题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开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逐项列示。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省方志委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必须按照课题项目单独设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通过验收结题后,课题申报(负责)人整理经费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福建省地方志课题鉴定结题审批表”中的经费决算情况栏目。
因故撤销的课题,课题申报(负责)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课题管理办公室核销。
第六章 中期检查与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管理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课题管理办公室检查课题开展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课题研究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包括课题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二)课题经费的使用是否真正用于课题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三)是否完成课题50%的工作量,形成50%的文稿,是否可以提交课题参考书籍目录初稿。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学术水平如何。
(四)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课题申报(负责)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第二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者,课题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课题进行调整,并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二)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的;
(三)需要改变课题名称、最终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半年以上(不超过一年)的;
(五)课题申报(负责)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课题研究的;
(六)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将撤销课题,追回经费,严重者予以系统内部通报: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研究方法严重滞后;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研究内容、最终成果形式;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
(六)初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半年内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七)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视情节轻重追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暂停拨款、需要调整的课题,由课题申报(负责)人提出书面说明和进行整改后,经批复后,酌情恢复。
第七章 课题成果鉴定与验收结题
第三十条 为科学评估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课题每两年评审鉴定一次。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由课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公开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专家由课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可分为著作(含史料)、论文(含系列论文)、调研报告等形式。调研报告至少2万字以上,史料至少5万字以上。省方志委和课题申报(负责)人共同享有课题成果,省方志委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课题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课题申报(负责)人按批准的申报立项表完成研究任务;
(二)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第三十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程序为:
(一)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申报(负责)人提出成果鉴定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地方志课题鉴定结题审批表”(以下简称“鉴定结题审批表”), 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观点、创新内容、可作参考和借鉴指导的方面、社会效益或影响等情况,连同3套最终成果(著作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课题管理办公室。
(二)课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鉴定结题审批表”和课题成果进行审查,课题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结题审批表”和课题成果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或召开成果鉴定会议。
(三)参与鉴定的专家在认真审读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结题审批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鉴定意见要对选题意义、主要观点、创新思维、鉴定结论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专家鉴定时间:著作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月。
(四)课题管理办公室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成果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报课题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福建省情网或《福建史志》公告。
第三十五条 课题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鉴定:
(一)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为著作(含史料),并公开出版的;
(二)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如《中国地方志》)上发表1篇以上的,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系列论文3篇(每篇论文至少5000字)以上的;
(三)课题研究最终成果为调研报告、论文,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或收录在厅级以上有关理论研究文集的;
属于上述情况的,仍需填写“鉴定结题审批表”,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或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要在醒目位置注明“福建省地方志课题”字样,否则不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七条 凡成果鉴定等级经核定为合格以上的,课题管理领导小组向课题申报(负责)人颁发“福建省地方志课题结题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
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课题处理,并追回该课题研究经费。
第三十八条 列入地方志人才培养计划人员课题成果鉴定与验收结题还要执行人才培养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 成果转化与宣传推广
第四十条 课题成果验收结题后,课题管理办公室要强化成果转化意识,充分发挥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益。对具有较大应用参考价值、重要学术意义或现实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编印《地方志课题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四十一条 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课题申报(负责)人参加有关国家或省级学术交流。
第四十二条 每3-5年,由课题管理办公室对已验收结题的课题成果进行集中评定,评出的优秀课题成果由课题管理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择优推荐参加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择优予以结集出版。
第四十三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转化和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信平台等媒介,逐渐形成机制。鼓励课题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向文化产品转化,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课题申报者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等情况,并上报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管理办公室将予以推广宣传。
第四十五条 课题申报者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成果的出版发表,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该办法与地方志人才培养计划互为配套执行。
第四十七条 课题管理办公室视课题管理实际运行情况有权对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修改,报课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