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的性质
2016-12-0209-35-57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方志的性质是什么?这是研究方志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方志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基础。古往今来,历代学者一直对方志的性质孜孜探求不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大规模开展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以来,方志界围绕方志性质问题开展了规模空前的讨论,诸说纷纭,观点达几十种,如地理书、历史书、史地兼有之书、辅治之书、地方信息之书、综合性著作、历史性资料、地方百科全书、一方古今总览、科学文献、资料性著述等主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说明,学术界对方志性质的认识,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而随着修志实践的深入发展,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地方志的内涵为“资料性文献”,外延则包括志书(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志书和专门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年鉴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条例》把专门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纳入地方志工作的管理范围,这既是对198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已有规定的突破,体现了“大方志”的观念,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地方志工作的领域,同时又反映了地方志工作的实际。

(本文摘自:《当代志书编纂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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