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立传】 史志传统的编纂原则之一,也是新方志编纂的一条基本原则。凡人在世时,志书不以人物传记收录;去世后,“盖棺定论”,方可立传。《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在具体贯彻中,许多地方采取了“生不立传,但可以入志”的原则。即坚持生不立传,但对在世人物可以人物简介(小传、传略)、人物表和以事系人的形式入志。也有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续志周期的缩短,新编志书必然涉及许多在世人物,他们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不充分反映他们的先进事迹是一大缺憾,因而主张应为生人立传。旧志也有破例者。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