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原则
2017-07-3109-25-07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保密原则】 编纂新方志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一切组织机构和全体公民的法定义务。1992年颁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九条指出“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新编地方志作为公开出版物向国内外发行,必须遵守保密原则。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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