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标准
2017-08-0403-39-42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语言文字标准】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分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等4章、共28条,主要对“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方方面面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国语言文字、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等做了规定。地方志书作为官修的作品,应当遵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标准。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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