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使用标准】 为使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使用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不规范现象,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于1992年7月7日发布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5条。其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规范汉字,主要指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淘汰的异体);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其第五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地方志作为公开出版物,其汉字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汉字使用标准。内部出版的志书也应遵照执行。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