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版物数字用法规定
2017-08-0909-19-45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标准出版物数字用法规定】 为了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作比较科学的、比较明确的分工,使中文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趋于统一规范,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原国家出版局、原国家标准局等中央7部门颁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经过试行,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议将该规定内容制定为国家标准。1995年,在《试行规定》基础上,国家正式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原试行规定即行废止。该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原则,时间,物理量,非物理量,多位整数和小数,概数和约数,代号、代码和序号,引文标注,横排标题中的数字,竖排文章中的数字,字体等。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在涉及数字(表示时间、长度、质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和数字代码)时使用汉字和阿拉数字的体例。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社会人文科学出版物。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亦应使用本标准,并可制定专业性细则。但不适用于文学书刊和重排古籍。地方志作为官修的地情书,应执行此标准,以更好地发挥资政、存史的作用。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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