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地名使用标准】 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要求,地方志采用人名、地名等资料时,务必考订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地理古名,注明今地。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一般都要求志书中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必要时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使用地名应尊重历史,用当时名称,并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使用外国人名、地名,通常以新华社译名或社会公认译名为准;志书中第一次出现时必须注明外文原名。
(摘自《中国方志通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