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用法标准
2017-09-1409-32-59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标点符号用法标准】 标点符号简称标点,是辅助文字记录的一套专用符号,是书面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把内容表达得更鲜明、更准确、更生动、更富有感染力,能帮助作者充分表达思想,能使读者正确理解书面语言的结构关系和文章所表达的意思。书面语言要是没有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就会增加读者理解的困难,甚至造成误解。中国古文没有系统的、统一的标点符号,现代语文所用标点符号,是语言工作者根据现代白话文体著作中使用标点符号的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后归纳而成的。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了14种标点符号的用法,并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在全国统一使用。从此,标点符号不但有了统一的名称,也确定了规范的用法。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根据标点符号的发展变化,发布了历时3年、易稿15次修订而成的《标点符号用法》。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并于1996年6月起实施,同时废止原《标点符号用法》,从而把标点符号的使用纳入标准化的轨道。201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并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代替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

  中文标点符号分为点号和标号两大类。点号主要表示说话时或书面语言中的停顿和语气,又分句终点号和句中点号。句终点号有句号(。)、问号(?)和叹号(!)3种,用来表示句子完了的停顿和语气。从表示疑问、感叹的性质看,问号、叹号又是标号。句中点号有冒号(:)、分号(;)、逗号(,)、顿号(、)4种,用来表示句子中间的停顿。标号主要是给书面语言作标记,标明词语或句子的性质和作用。它是对文章中引用别人的话和对所说的话进行解释,对需要强调或省略的词、语、句等用的符号。标号有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书名号(《》)、间隔号(·)、着重号(.)和连接号(—)等。破折号、省略号、间隔号等标号也表示一定的停顿。

  标点符号的具体使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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