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志的体例
2017-10-2711-02-34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新方志的体例】 体例是指著作的体式、模式或规定法则,它是著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志书体例是贯彻修志宗旨的手段,是区别于其他著述的特殊表现形式。志书的体例包括志书名称、内容断限、体裁体式、结构逻辑和行文规则等要素。体例是编纂志书的统一准绳,编纂志书应先明体例。“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唐代刘知几在《史通》序中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十分强调体例的重要作用。体例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体例是志书编纂的纲领。民国时方志学家李泰棻在《方志学》一书中说:“体例之于方志,如栋梁之于房屋,栋梁倒置,房屋安得稳固?”甘鹏云在《方志商》中说:“纂修通志,以规定义例为要,义例不定,如裘无领,如网无纲。”由此可见,体例对志书及志书编纂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决定采用何种体裁、编目结构、编纂方式等,是一部志书的总体设计方案和撰写规范。它如同施工蓝图,是搜集资料的向导,是编写志稿的依据。体例适宜,就能收到纲举目张之效,否则就会杂乱无章,漏洞百出,难以保证志书上的质量。其次,体例是体现志书特征的关键。志与史、志与其他著述的区别,主要在于它的本质特征。志书记述范围的地域性、记述内容的广泛性、文字表述的记述性、表现体式上的综合性,是志书的整体特征所在。正是由于整体的特征,才构成志书这种特殊的文字载体。因此,没有完整的体例,就体现不出志书的特征。再次,体例是统一全书的准绳。志书是靠“众人之手,成一家之言”,就是众手成志,如果没有一定的体例约束,各行其是,势必要条理混乱,重复漏略,矛盾抵牾。志书体裁指述、记、志、传、图、表、录等诸体。地方志之所以能区别于其他著述,就是因为它有着独特的表现形式。

  体式一般指志书的结构和模式。志书体式通常有编年体、篇章节目体和纲(类)目体等多种。篇章节目体中,大致又分三种情况:一是综合统领式,也叫大篇体,主要将属性相同或近似的事物合设一分志;二是一级平列式,也叫小篇体,基本按社会行业分工设立分志,与总述、大事记、附录一级平行排列;三是混合排列式,即对上两种分志设立方法各有所取。篇章节目体是篇章节与条目的结合体,即在节下微观领域里采用不分层次、不编序列的条目排列方式。这样既保持篇章节体分类合理、层次清楚、逻辑严密的优点,又发挥条目体信息含量高、编排灵活、易于编写的长处,做到扬长避短。

  结构是指事物整体内容部分及其结合方式。志书结构通常包括结构形式、结构逻辑和结构原则等方面。志书的结构形式一般指从体裁体式角度表现出来的排列形式。以新省志为例,在体裁上,省志内容分为综合性分志和专题性分志两大部类。前者包括总述、大事记、市地县概况和附录等。其排列方法多为总述、大事记置于全志之前,市地县概况、附录放在全志之后;后者专题部类各分志也称专志,作为主体内容放在全志中间。其层次一般篇为最高层次,一级平列,统编序号,一个事类(分志)为一篇,以下分层次排列。志书的结构逻辑,从形式逻辑上来说主要遵循上述结构形式所包含的排列方法;从辩证逻辑上来说则主要依事物发展的内在联系安排专题部分各专志的排列顺序。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方志学的特点,专志部类多按自然(或环境)、政治、经济(有些是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把经济类专志排在政治类专志之前)、文化、人物等门类排列。各门类中又按一定原理安排专志的前后顺序。如经济门类多按农、轻、重、交通、商贸、管理等顺序排列,或按经济体制、基础设施、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流通服务等篇章节体。但并不标明逻辑,而是采取暗隐逻辑的方法,一则是使全志符合人们通常的阅读检索习惯,二则是为了体现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因果关系。志书的结构原则,一般概括为“横分纵述”,也即宏观上以横分门类为原则,微观上以纵述史实为方法,使全志成为经纬交织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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