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修
2017-11-1312-36-07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续修】方志术语。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的“三术”之一。指前志某些门类发生了变化,或门类未变,只需列表反映;或将原有资料再进行整理排比。一般理解为在前志基础上承接其门类设置继续修撰新志。续修也叫“续编”,狭义的续修一般都在时限上遵循严格接续原则,即按照年代的先后顺序,以前志的下限为新志的上限,编纂新一期方志,续修而成的志书叫做“续志”,一般称为“××续志”,或称“××志续编”“续××志”等。新编地方志则多主张续志取名采用省(市、县)志下面标明续志的上、下限,或者采用“××市(县)志(××年版)”的取名法。历史上不少志书都采用续修或续编这种编纂形式。如《河南通志》在清代一共修了五次,即顺治十七年(1660)志、康熙九年(1670)志、康熙三十四年(1695)志、雍正十三年(1735)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志,其中乾隆三十二年志标为《续河南通志》。广义上,地方志工作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事业,代代相济,永不断章。方志创修之后,任何一代志书都有“续修”的意义,所以有人把续修、补修、增修、续编、整修、补正、重修、新修等都列为续志类型。这里的“续”是历史的有机接续而不是断限的连接,而有机接续可以包含许多种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选择。如首轮新编《河南省志》下限为1987年,第二轮《河南省志》上限定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下限截至2000年,主要是为了完整反映改革开放前期的历史进程。所以在广义上它既是首轮志书的延续形态,在狭义上它又是完整反映改革开放进程的独立新志。

(本文来源:《中国方志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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