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 以一定体例,全面系统地记述一定区域各个方面或一个方面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方志”名称最早见于《周官》“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指的是方国情况的记述。宋以后,这一名称固定为地方文献的专用名词之一。细分又有记、传、录、乘、考、书、集、簿、典、略、谱、编等别名、异称。民国时期出现“地方志”一词。如钱基博于1918年在《无锡县教育会年刊》发表《师范学校修地方志议》;朱士嘉于1932年在《史学年报》发表《中国地方志统计表》,1935年又出版《中国地方志综录》。对方志概念的研究经历了逐渐深入的过程。1989年中国地方志协会学术年会纪要中收录的方志定义包括“方志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记述地方古今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情况的科学文献,它既是概括一地自然和社会发展过程的地方史书,也是汇集一方基本知识和系统资料的地方百科全书”。2006年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定义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条例中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历代志家学者围绕方志史、方志概念、方志性质、方志特征、方志分类、志书编纂程式、体例等课题进行了广泛研究,逐渐深入形成方志学。
(本文摘自:《方志百科全书》)